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哪里查询

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哪里查询,第1张

第一部分政策法规类

1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3)《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6)《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7)《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2近年来自治区出台过哪些关于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0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

(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桂房治办发〔2020〕3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

第二部分确权登记类

3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地上房屋颁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颁发的是包含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5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6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的规定,“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7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2019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当时政策规定执行。

8哪些情形暂缓进行登记发证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2)无合法来源,又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1)非本村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无继承或合法批准手续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

(3)已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4)对于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满足不动产基本单元要求的;

(5)乱占耕地建房,还未经处理的;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7)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10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需要收费吗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除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确权登记时段之外,由农村村民自愿、单独申请宅基地登记确权登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11宅基地合法取得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13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4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15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1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17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1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19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材料能不能登记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对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要求办理。

20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21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22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3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4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5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6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第三部分权籍调查类

27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广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围

(1)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按照农村不动产登记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3)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

28广西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方法包括哪些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20〕44号)的要求,统筹考虑现实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9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中的作用

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的模式上,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模式结合开展调查。

(1)模式一:村(居)委会为主,技术单位技术指导。对于已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要求各地压实村(居)委会责任,利用1:2000正射影像图或者实景三维模型,由村(居)委会负责农户基础资料收集、资格审查、“一户一宅”认定、指界确权、材料初审、数据录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落实村(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电脑、网络连接、身份z读卡器、高拍仪、打印复印机、摄像头等信息化设备。技术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及技术指导,同时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2)模式二:技术单位为主,村(居)委会配合。对于没有1:2000正射影像图或实景三维模型的区域,村(居)委会人员不具备能力独立开展权属调查的,由技术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利用仪器测量宗地界址和房屋边长,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图,村(居)委会配合,农民群众参与,逐户收集核实权属来源资料、身份z明等资料。经相关权利人签字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中公示调查成果。

30如何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可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已有地籍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工作中获取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测量成果等作为基础图件,叠加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根据需要勾绘或标注相关内容即可形成工作底图。

31是否必须开展实地指界可采取哪些便利方式

不一定。对界址清楚、已经登记过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办理房地一体登记的,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应沿用原宗地地籍调查成果,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有精确界址点坐标的,无需开展实地指界工作。办理首次登记时,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界址不明确、实地界址有变化或者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当开展实地指界。

32地籍测绘主要有哪些技术方法如何选取合适技术方法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同一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相结合开展测量。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应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或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获取界址(房角)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房屋面积。

(2)对于没有权籍调查数据,或现有权籍调查数据不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农村宅基地,统一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实景三维模型的方法,通过实景三维模型直接获取宗地界址点、房屋角点坐标,采集房屋信息,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制作权籍调查底图。有土地测量成果但没有房屋等建(构) 筑物信息的(包括已发土地证部分),也要全部进行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采集相关数据。

(3)对已开展过权籍测量,或前期规划等部门已进行了建设项目用地界址测量、竣工测量,且成果经检核符合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引用其成果。

(4)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宗地权属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基本准确的前提下,利用现势性强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分辨影像或者比例尺不低于1:2000的地形地籍图,图解界址点位置,采用勘丈法,实地测丈量界址边长、房屋边长并计算宗地面积和房屋面积,或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开展测绘,相关权利人或受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颁证。

(5)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激光雷达、激光点云等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测量。

33应如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

采用解析法测绘的,应采用坐标法计算面积,即利用解析界址点和房角点坐标,按照相关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勘丈法的,应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面积,即利用实地丈量的宗地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按照宗地范围和房屋占地范围的几何图形,通过长宽等几何方法计算宗地和房屋面积。采用图解法的,原则上应采用几何要素法利用丈量结果计算面积。

34房产分户图是否要分层绘制

不一定。农村不动产以宗地和独立成幢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单元的,应以幢为单位绘制房产分户图,不需要分层绘制。建筑面积可按层分别计算后求和,也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如以一层建筑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第四部分数据汇交类

35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应如何建库汇交

按照《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将地籍调查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的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成果应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时录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日常登记结果应实时上传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存量数据整合后,不动产登记成果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1年底前,逐级汇交至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36地籍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什么关系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含已登记不动产的自然信息、权属信息、登记过程和登记结果等信息。地籍数据库包括不动产(已登记和未登记的)调查信息和登记结果信息。两个数据库应通过不动产单元号紧密关联、实时更新,地籍数据库为登记数据库提供调查结果信息,登记结果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地籍数据库。

高梅 王斌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434000)

摘要:本文以荆州市应用数据库检查技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为例,介绍了变更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流程,变更数据库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程序,为数据库检查技术在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应用提供借鉴。

关键词:数据库;土地变更调查

1 引言

准确的土地调查数据资料,是正确认识土地国情、国力的前提,也是制定科学的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土地,有效监管土地市场,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基础。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又对土地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而土地部门自建立以来,开展了大量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土壤调查等工作,完成了第一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变更调查等许多基础性技术工作。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数字国土工程”的规划和对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都相继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从而将广义上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土地信息系统的管理功能简化为主要是同步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以满足科学管理土地的统一性、现势性、实用性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数据的准确性,本文就在荆州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数据库检查技术的应用与各位专家和同行做一次交流和探讨。

2 荆州市土地利用现状概要

荆州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市建设用地增幅较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很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显著。近年来,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进行了年度的变更调查,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步入了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变更时间跨度长、技术陈旧、没有及时进行图件更新和数据同步等原因,造成土地利用现状现势性较差,图、数、实地不一致,在实际应用中不能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现状,难以适应新时期土地管理和经济建设的新要求。

2001年5月按照国土资源部《2000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和《关于报送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荆州市承担了基础图件与数据更新项目的试点任务,结合荆州市的实际,荆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采用武汉瑞得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开发的GIS软件和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先后完成了荆州市198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2001年变更数据库的建设,之后每年按要求及时统一进行数据更新,基本实现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动态管理。

3 变更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流程

在以200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本库的基础上,根据2001~2005年所收集汇总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资料,建立变更数据库——即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变更数据库建库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变更数据库建库流程

4 变更数据库检查内容

同初始数据库一样,变更数据库的检查,也是对变更调查工作流程中每一个阶段生成的数据成果进行自我检查、纠正错误、保证数据库的质量技术手段。

41 资料预处理阶段

411 建库基础资料检查

该项工作主要是对建库所用的土地变更调查基础资料进行统计、核查,看是否符合建库的要求。

(1)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提供建库的变更图件资料为2001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生成的蓝晒图(标准分幅),该蓝晒图上标示出了2001~2005年的变更图斑(点状、面状、线状图斑),共有120张变更图纸(89 幅标准分幅图)。

首先对变更图件资料中的以下内容进行检查:①变更图斑是否完整,有无未闭合情况;②变更图斑中图斑号、地类号标注是否正确,变更图斑编号是否符合规定;③跨村界、乡镇界的变更图斑接边情况(例在检查中发现宜黄高速公路荆州段中涉及变更众多图斑,由于判读地物产生误差,各乡镇之间的高速路出现不衔接的情况,到实地进行地调后及时更正。);④变更图斑内线状地物处理情况等。对部分图纸不符合《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必须由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重新实地调绘、转绘,然后再提交作业人员进行数据采集。

(2)根据图历簿填写内容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并检查变更标准分幅图图纸质量。

(3)对各部门提供的属性资料进行整理,对不完整的资料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412 图件扫描质量检查

因为变更图纸是由2001年薄膜图蓝晒而成的纸质图,图面不是很清晰,且已经用了几年的时间,变形和图面磨损都比较大,给变更数据的采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变更底图的扫描质量要求就比初始薄膜图扫描的要求更高。

图件扫描的分辨率不能低于300dpi,256 灰度扫描,图纸不清楚时可采用400dpi 或更高的分辨率进行扫描。扫描前必须进行扫描仪系统误差的检查和处理,尽量减小系统误差对整个底图质量的影响。对于一些局部变形较大的图纸在扫描的时候须进行特殊的处理,主要是采用分块扫描、校整的办法进行处理。

413 底图校正质量检查

使用瑞得公司矢量化软件RDSCAN,对扫描并经预处理过的底图进行图幅校正和坐标系转换。在图幅校正中将每幅图的图廓计算边长与其标准边长进行比较,对误差较大的图纸进行分析,并协同技术人员解决。

414 底图拼接质量检查

瑞得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RDLUS 对数据的管理采用的是“市—县—乡—村”行政级管理模式,所以在进行底图拼接质量的检查时主要是看相邻底图的接边情况是否良好,对于拼接误差较大的图幅要进行较整、处理。检查底图拼接一般误差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1)两端的内图廓拼接较好,但图幅中间的图斑线拼接有误差(如图2a)。这种情况可采用对每幅图分块扫描拼接以减小图幅间的拼接误差。

(2)两图幅中公里格网线之间拼接良好,但地物拼接误差较大(如图2b)。这种情况仅通过对底图进行较整以提高地物之间的接边精度是行不通的,只能在矢量变更数据采集时通过“取中采集”的原则来减小地物拼界接差造成的不良影响。

图2 底图拼接误差示意图

415 阶段性数据成果检查

检查阶段性数据成果是否保存为最新最完整的数据,并进行异地备份。该阶段数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资料问题和重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处理方法等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42 矢量变更数据采集阶段

421 真实行政界线矢量变更数据检查

核实真实有效的村权属界线,严格核查原详查接边情况表,明确工作界线,达到全市无缝化是初始数据库中最基础环节,所有数据均按村为单位统计汇总。凡是扫描汇总后图上村辖区总面积与村台账的差值超过该村台账面积1%的,必须有针对性地找出问题(村与村间不重合,多是原来所属的行政区划不同,接连存在争议造成的,要求到实地核实后加以改正),并要求所有的村在打印图上都有检查人及审核人签字,并盖该镇土管所公章认可。变更数据库建设若不涉及行政界线调整,则可省略此步骤。

422 图斑矢量变更数据检查

(1)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非行政区划采集的绝对误差必须小于03mm。图斑矢量变更数据采集完成之后,要检查其绝对误差,对超过限差的变更数据应进行修正。因为变更蓝晒图有变形,与初始建库所用的薄膜图不能完全吻合,所以将2001年初始矢量数据引入到变更蓝晒底图上以后,部分矢量数据与变更蓝晒底图之间有偏差。针对该问题,在变更矢量数据采集时的处理原则是:①以2001年初始矢量数据线划为准,尽量保持其不变,然后根据变更蓝晒底图进行矢量数据修改。②如果2001年初始矢量数据图斑线划与变更底图图斑线不吻合,则需要沿着变更图斑线采集数据,应采用“平行位移的”办法,数据采集时可以偏离变更底图图斑线,以保证变更图斑面积尽量准确。

(2)以行政村为单位检查图斑与真实行政界线之间以及图斑与图斑之间的无缝化。①检查变更图斑矢量化数据的属性是否与底图上图斑的属性一致,主要是检查变更图斑的地类代码输入是否正确,图斑编号是否与底图一致,如果因为重号的问题改变了原来的图斑编号,要查看是否按照作业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号并做了记录。②检查变更过的线状地物的分段是否与底图一致且合理,线状地物的宽度输入是否正确。③检查穿过变更图斑的线状地物的处理是否正确。A道路遇到70大类的变更图斑时一般应截断处理,遇到其他地类一般应保留;B沟渠遇到70大类的变更图斑时一般应保留,遇到50类一般应截断处理,遇到其他地类一般予以保留。

423 背景界线矢量数据检查

因变更数据库建设不涉及行政界线调整,故不需检查。

424 地物矢量数据检查

(1)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非行政区划采集的绝对误差必须小于03mm,检查时对超过限差的数据进行修改。

(2)要检查变更地物矢量化是否有丢漏。

425 阶段性数据成果检查

(1)检查阶段性数据成果是否保存为最新最完整的数据,且进行异地备份。

(2)该阶段数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资料问题和重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处理方法等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43 矢量变更数据入库阶段

431 矢量数据拓扑检查

该步工作由瑞得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RDLUS 自动完成。如果拓扑检查有错误,返回进行修改,直到拓扑检查没有错误为止。

432 数据库正确性检查

(1)检查变更数据库中的权属目录、辖区目录、图斑地类、系统分类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荆州市实际情况。变更后的图件首先打印出图幅接合表,将89 幅图幅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并在接合表上标明责任人后,由责任人着重检查以下几项内容:①本图幅与周边图幅的接边情况:图幅每边都由本图幅检查人与相邻边检查人进行图幅接边检查,经过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认可;②真实行政界线是否正确:根据村界处的现状地物和背景村界的调绘情况判断真实行政界线的位置,并检查背景村界是否正确;③线状地物是否丢漏:检查是否有丢掉线状地物完全没有进行矢量化和线状地物少做一段不完整现象;④线状地物属性错误:检查农路、公路与沟渠属性是否赋反;⑤图斑无明显界线的划分是否符合现状;⑥图斑号与地类号是否与薄膜图一致,图斑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是否正确;⑦两图核对是否有明显跑线超标的情况等并以图幅为单位做好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变更图纸容易出现以下四类问题:①掉漏应变更图斑;②变更图斑中应保留的岛状图斑未予以保留;③应进行变更的图斑未合并入新图斑;④线状地物取舍有差异。

(2)检查数据库运行是否正常,各种图件是否能正常查询出来,主要有以下图件:①89 标准分幅图;②320 幅村土地利用现状图;③19 幅乡土地利用现状图;④19 幅乡或村行政边界图;⑤全市行政边界及分幅信息结合图。

(3)按照《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各类统计报表是否能正常统计并打印出来:①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统计台账;②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乡统计簿一、二、三;③外单位面积统计表;④本村集体面积统计表;⑤村辖区面积表;⑥乡单位面积汇总表;⑦年度变更平衡表。

(4)从数据库中查询出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并输出进行叠加检查,检查其是否与建库资料标准分幅图一致,如果有错、漏,返回“矢量变更数据采集”阶段进行数据修正,然后重新入库。

433 计算机量算面积与变更调查量算面积的对比检查

通过该项检查工作,分析造成面积差异的可能原因(包括建库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和数据采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按照 《技术规范》 1329 的要求 原始调查辖区总面积与计算机量算面积的误差控制在1%以内;计算机图幅量算面积与理论面积的相对误差控制在01%以内。

(2)按照 《技术规范》 14328 的要求 原始调查全辖区一级地类面积与计算机量算面积相对误差超过25%或者详查辖区总面积与计算机量算面积的相对误差超过1%时,应提交补充说明。

(3)计算机量算面积与调查量算面积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由于两者在面积量算方法和量算汇总的过程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但不能排除数据采集过程中产生的错误或者误差造成的面积差异。因此,为了查找出面积问题的真正原因所在,应将面积对比分析细化到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

434 阶段性数据成果检查

(1)检查输出的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看图幅上的要素和图面的整饰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查提交的各种统计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3)阶段性数据成果是否保存为最新最完整的数据,且进行异地备份。

(4)该阶段数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资料问题和重大的技术问题以及处理方法等是否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5 检查方法与程序

51 检查程序

检查流程图如图3所示:

图3 变更数据库检查流程

52 检查方法

目前,在“3 S”技术(遥感技术 R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 GP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未能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下,通过以下所述手工比对和数据检验手段的方法能解决单纯航片转绘无法确定村级行政界线等实际问题,更能准确描述图、数、地的现状,确保数据库质量。

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即三检一验制度。每道工序作业员首先进行自检和互检,然后提交专业检查人员,关键环节交由国土资源局检查,三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从而保证质量,避免出现较大的返工现象。

521 作业过程中的自检和互检

按照建库作业流程,对于每一个数据单位的数据成果,都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作业员自检、项目组长检查、数据检查员三次检查,无误后才能保存为阶段性数据成果,提交技术人员检查。

522 打印、输出相关图形数据进行图形套合检查

通过矢量数据采集阶段对数据的检查修正处理,矢量数据与变更资料的一致性已经基本得到保证,但是并不能保证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无任何错误或者误差,应打印输出标准分幅图进行叠加检查,进一步排查错误。

(1)数据库建立完成后,查询出每一个村、乡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现状图叠加变更底图进行检查。

(2)打印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用于建库的变更蓝晒图进行重叠检查。

检查方法是:用透明的硫酸纸打印出89幅标准分幅图,套合变更蓝晒标准分幅图检查,检查方案如下:①村界检查。全面核实村界与相邻单位的位置,确保村界的准确性;每个乡镇针对村界若有变化或台账面积与计算机量算面积相差较大的情况须做出相应的说明。②图斑检查。严格依据台账、2005年变更蓝晒工作底图与打印出的检查图对照检查。注意图斑号是否相符、地类代码是否正确;图斑变更是否无错误无遗漏;按新的地类代码进行转换的情况等,特别涉及原50地类的图斑。③线状地物检查。对照2005年变更图查看有无漏绘或宽度未标注等情况。特别是针对发生变更的图斑,各乡镇了解实地情况的检查人员要注意变更后图斑内的线状地物情况,是否该线状地物仍然存在,另外要在图面上交代清楚线状地物的地类、宽度等。④检查发现的其他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发现的错误首先要在打印的检查图上以村为单位编号并注明是什么样的错误,并签字确认;其次要将所有错误以村为单位汇总后认真填写在乡镇变更检查错误汇总表上,存档备查。

要求以乡镇为单位,每个村说明检查责任人和检查情况,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如实填报内容,由区(分)局负责人签字确认。

523 通过面积对比分析进行检查

将数据库管理系统RDLUS统计得到的面积成果与建库资料中的面积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尽可能从中找出引起面积差异的问题所在。通过这种方式,可有效地检查出诸如权属性质录入、权属单位录入、地类输入等错误。

(1)对每个行政村的2005年详查面积与计算机统计面积进行对比分析,面积差异较大的,排查原因。

(2)2005年详查统计的国有/集体面积与计算机统计的国有/集体面积不吻合的,对照台账资料,对矢量数据进行修正,尽量保持矢量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

6 检查结论和成果

61 数据库图形部分

(1)建成数据库的图形部分覆盖了整个荆州市辖区,共89 幅标准分幅图,应无遗漏,数据完整。

(2)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矢量化底图叠加检查,数据采集应无遗漏、无严重跑线现象,符合《技术规范》的限差要求。

(3)输出的标准分幅图图面要素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乡、村土地利用现状图图面要素和整饰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5)图斑变更应正确,无遗漏。

62 数据库属性部分

(1)数据库中各图形要素的属性应输入完整。

(2)各项计算机统计面积与2005年变更调查面积的差异应在《技术规范》要求的限差范围以内。

(3)系统应能正确输出要求的各项统计报表。

(4)数据库文件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管理系统 RDLUS 中应运行正常。

63 检查成果资料

(1)89幅标准分幅图的图例簿及其补充材料。

(2)变更图斑矢量化记录表。

(3)各种台账面积与计算机汇总面积对比分析表(市区两级辖区汇总面积对比、地类面积对比、变更图斑台账面积与计算机面积对比)。

(4)两套标准分幅检查图。

7 成果应用

检查成果所形成的数字、图表和有关资料对土地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及动态变化,进行了全面记载、整理和分析,可直接实现土地行政管理中最基础的土地统计功能。

其具体的应用可通过在土地更新调查中常见的建设用地增加而耕地只减少的成因实例予以说明:

(1)耕地面积更新调查数比年度变更数减少 原因在于违法用地及历年变更调查遗漏的建设用地因未在年度变更调查中统计,而仍视同为耕地,但在更新调查数据检查工作中按建设用地进行调查统计予以纠正。

(2)建设用地更新调查数比年度变更数增加 原因在于历年违法用地及历年积累的变更调查漏查的建设用地未在年度变更调查进行变更统计,而在更新调查数据检查工作中均进行调查统计予以更正。

其应用技术还可广泛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动态监察等土地宏观调控管理工作。

应用数据库检查技术进行更新调查是目前较科学且可行的技术手段,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的准确性和确保土地利用现状的现势性。

数据库检查技术为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地籍管理等基础业务性工作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促使国土管理技术发生质的飞跃,以往传统的技术手段正逐步被新兴的信息系统技术所代替。特别是现状库与规划库之间的同步互动在土地更新调查与管理上的应用,已成为国土资源管理手段上的新热点,将更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1)建立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等数据进行管理,满足县级日常变更等业务需要;在市级,以市(地、州)为单位,结合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市级国土资源日常管理需求;以省为单位组织,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全面整合,建立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满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基本需要。在中央一级,借助现有的网络系统,由国家组织建立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提供对各级土地数据到地块的查询检索、统计汇总、分析输出、及时调用和定期备案等功能。另外,各级数据库之间提供访问和调用接口,满足数据上传、接收、交换、备份、更新维护、日常应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各市(县)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对市(县)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结果的图形数据、宗地属性以及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编辑录入、查询统计、日常变更、制图输出、登记发证以及办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满足日常业务及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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