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 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 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等保三级又被称为国家信息2113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是中国最权威的信息产品安全等级资格认证,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管理规5261范和技术标准,对各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认可及评定。

其中按照评定等级可以分为一至五级测评。三级等保是国家对非银行机构的最高级认证,4102属于“监管级别”,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认证测评内容分别涵盖5个等级保护安全技术要求和5个安全管理要求,包含信息保护、安全审计、通信保密等近300项要求,共涉及测评分类73类,要求十分严格。

三级等保认证最严的地方是在技术层面,1653主要体现在系统安全管理和恶意代码防范上,简单的说,就是每当有黑客对平台进行攻击时,平台具备一定的防范能力。

标准如下:

十三大重要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 (基础类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5058-2010) (基础类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GB/T 22240-2008) (应用类定级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08) (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GB/T 25070-2010) (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448-2012)(应用类测评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GB/T 28449-2012)(应用类测评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69-2006) (应用类管理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GB/T 20282-2006) (应用类管理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基础类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5070-2019)(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2019)(应用类测评标准)

其它相关标准

GB/T 21052-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0-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 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GB/T 2098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

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

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是指对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进行响应、处置。等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系统特别是对业务应用系统安全分等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国家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运用法律和技术规范逐级加强监管力度。突出重点,保障重要信息资源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

等级保护工作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安全等级测评、信息安全检查五个阶段。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量化评判安全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风险评估是对信息资产所面临的威胁、存在的弱点、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所带来风险的可能性的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评估是组织确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个重要途径,属于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策划的过程。

等级保护和风险评估的不同:

①等级保护是指导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管理制度,而风险评估、系统测评则是在等级保护制度下,对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性进行评价的两种特定的、有所区分但又有所联系的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等级保护要高于风险评估和系统测评。

②等级保护的前提是对系统定级,系统定级根据系统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三大性来确定,即是明确各种信息类型-确定每种信息类型的安全类别-确定系统的安全类别三个步骤进行系统最终的定级。等级保护中的系统分类分级的思想和风险评估中对信息资产的重要性分级基本一致,不同的是:等级保护的级别是从系统的业务需求或CIA特性出发,定义系统应具备的安全保障业务等级,而风险评估中最终风险的等级则是综合考虑了信息的重要性、系统现有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运行现状后的综合评估结果,也就是说,在风险评估中,CIA价值高的信息资产不一定风险等级就高。

③等级保护其实就是帮助用户分析、评定信息系统的等级,以便在后期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不同级别的安全防护,而风险评估则是帮助用户了解目前的安全现状,以便在后期进行整体的安全规划与建设。我们可以用风险评估这种手段检查等保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实施等级保护等级安全建设的出发点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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