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该不该怪自己的家里人遗传的而且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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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不完全由基因决定?新研究称受多种遗传因素和环境影响

一种曾被广泛认可的观点指出,存在单独的“同性恋基因”决定了人们不同的性取向。但最新研究结果显示,同性恋行为受到多种遗传因素和环境的影响,每一种因素都会带来微小的变化。这与遗传变异和环境影响共同决定身高的情况类似。

在8月29日(周四)发表于《科学》杂志上的文章里,一个跨国研究团队利用现有的基因数据库完成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遗传学和同性性行为研究。作者之一,来自美国布罗德研究所的本杰明·尼尔(Benjamin Neale)指出:“(这项研究)突出了遗传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但遗传并不是(全部)。”

研究人员首先收集了英国生物库计划中50万人的数据,其中4%的男性和近3%的女性报告称曾经有过同性性行为。研究个体的性行为和亲缘关系的结果表明,大约三分之一的同性变异可由遗传学解释,这与之前针对双胞胎的研究给出的结果——30%和50%——相一致。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余部分的变化都受到后天培养或文化的影响。来自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的研究作者Brendan Zietsch对《卫报》介绍说:“出生前的非遗传因素,如子宫内的荷尔蒙环境,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研究团队利用英国生物库计划的40万多名参与者和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的个人基因测试服务商23andMe收集的6.8万名参与者的数据,分辨出5种基因变异与同性性行为存在明确联系。

在这些基因变异里,有2种是男女共有,2种男性独有,还有1种是女性独有。同时研究团队发现,男性独有的1种可能与性激素调节有关。

然而这五种基因变异也只能对研究中不到1%的同性性行为做出解释。该研究的第一作者安德烈·甘纳(Andrea Ganna)说:“我们观察到的所有影响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要预测一个人的性行为或性取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研究对象主要是欧洲血统,参与者的年龄范围偏大——英国生物库计划参与者年龄在40到70岁之间,23andMe数据库的年龄中位数是51岁,并且还依赖于自我报告的性行为。

1993年,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的迪恩·哈默(Dean Hamer)团队发现X染色体上的一部分与男性性取向之间存在联系,推广了遗传学在同性吸引力中发挥作用的观点。在当时颇具争议的这项发现就叫做“同性恋基因”理论。

哈默近日表示,他很高兴看到今年最新的研究又提供证据来表明,基因对人们的性行为存在很强的决定作用。然而与他当年的研究结果不同,最新的研究没有指出男性X染色体的特殊性。主导新研究的人员相信这是因为过去的研究基于小样本之上,而哈默认为这和新研究关注性行为,而不是性取向有关。

与26年前类似的是,今年的研究同样引起争议。据《纽约时报》报道,作者之一尼尔所在的布罗德研究所内部人士表示,这些发现可能让那些试图从科学出发歧视同性恋者的恐同人士掌握更多证据。

例如,基因影响同性行为的结论可能会让反同性恋人士呼吁进行基因编辑或胚胎选择。而基因只能起到部分影响的结论可能会让一些人坚信同性恋只是一种选择,只要接受治疗就可以不再是同性恋者。布罗德研究所在这篇文章周四下午刊发的同时也发布了质疑研究伦理的文章。

该研究所遗传学家史蒂文·赖利(Steven Reilly)说,“我非常不同意发表这篇文章”,“这似乎很容易被误解。在一个没有任何歧视的世界里,理解人类行为是很崇高的目标,但我们并不生活在那样的世界里。”

有读者指称同性恋者进入婚姻、组成家庭是“违背自然”的。

鉴于这种观点的普遍性,在此做一个简单的回复。这里所谓的“自然”这一概念十分令人困惑。如果“自然”指的是自然法则,不曾听说有人指责他人违反热力学第二定律,或者其他任何的自然法则;如果“自然”指的是自然常态,那么遗憾的是,一夫一妻及其子女组成的长期稳定的核心家庭本身,无论从人类历史上考察,还是与其他动物相比,都是彻彻底底的非常态;如果“自然”指的是自然意志,就算退一万步承认自然有意志,自然意志似乎也轮不到人类来越俎代庖?!

不多讨论日常生活中对“自然”这个概念的误用和混用,继续说说科学研究。既然说的是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话题,那么问题来了,同性恋者到底有没有意愿进入婚姻,有没有能力享受和维持婚姻?这个问题蕴含着一种假设,即进入并且维持核心家庭一定是好的。一如既往,先不讨论价值判断。

首先让我们说说意愿。在一份研究中,研究者在纽约采访了528位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年轻人,并对他们进行了长达两年的采访。结果显示,35%的男性受访者和46%的女性受访者认为未来的长期伴侣关系“极其重要”。31%的男性受访者和34%的女性受访者认为“很重要”。24%的男性受访者和16%的女性受访者认为“比较重要”。仅仅10%的男性受访者和两名女性受访者认为不重要。61%的男性受访者和82%的女性受访者期待他们未来的长期伴侣关系是单配偶制的。只有14%的男性受访者和四名女性受访者对于抚养子女没有兴趣。换言之,绝大多数的年轻的同性恋者渴望进入稳定的长期伴侣关系。遗憾的是,我们没有对于其他同性恋人群的高质量数据。

接下来让我们说说能力。为了考察这一点,研究者对超过七百对异性恋和同性恋伴侣进行了长达五年的跟踪调查。(研究者通过基于市政厅的结婚证书数据库的随机取样来联络异性恋伴侣。因此异性恋伴侣的样本是有代表性的样本。遗憾的是,当时同性恋者尚不能合法结婚。同性恋伴侣也往往在地下。研究者只能通过同性恋社群之内互相介绍来联系同性恋伴侣。因此,同性恋伴侣的样本并不是有代表性的样本。)

研究者主要关心伴侣感情状况的六个方面。它们分别是:感情满意程度、感情亲密程度、感情内的自主程度、感情内的平等程度、感情内建设性地解决问题的程度和退出感情的障碍多寡。同时,研究者跟踪了受访伴侣在这五年中感情破裂的情况。因为感情状况十分取决于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多寡和同居时长,所以,研究者在控制了这些参数以后,再对不同性取向的伴侣进行了比对。

结果显示,相较于异性恋伴侣,男同性恋伴侣感受到更高的自主程度,和更少的退出感情的障碍,而女同性恋情侣感受到更高的亲密程度、更高的自主程度、更高的平等程度,和更少的退出感情的障碍。上述各个方面的差异实际上都较小。在剩下的各方面,同性恋和异性恋伴侣大致相当。

换句话说,和异性恋伴侣相比较,同性恋伴侣一样能够组成幸福、满意的伴侣关系。上述研究中,有两点值得一提。首先,相较于异性恋伴侣关系,同性恋伴侣关系可能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平等性。许多其他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美国的异性恋伴侣常常呈现丈夫工作、妻子在家的分工。而几乎所有受调查的同性伴侣都是两人同时外出工作。在家庭内部,同性伴侣们也没有 “丈夫” 和 “妻子” 的角色区分,或者特定的家庭分工。最常见的情况是两人共同承担家务。

在具体的家庭职责之外,根据一份1980年代的调查,超过90%的受访同性恋者们认为,从抽象角度说,理想的家庭内部权力关系应该是 “两人完全平等”。尽管该份以及后续的调查都显示,家庭内部的具体权力关系在不同家庭之间差异极其巨大——大到没法归纳趋势,但是至少,愿望是好的。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认为自主、独立和平等的伴侣关系是最为理想的伴侣关系,如果我们认为伴侣关系中的一方依从另一方或者受到另一方的驾驭是不好的,那么同性恋伴侣从这个角度而言几乎算得上是完美的伴侣关系。

其次,相较于异性恋伴侣关系,同性恋伴侣关系更容易破裂。在上述的五年的跟踪调查中,异性恋伴侣有7%的概率遭遇感情破裂。相比之下,男同性恋伴侣感情破裂的概率是14%,而女同性恋伴侣感情破裂的概率是16%。也就是说,同性恋伴侣关系更难维持。这是为什么呢?

对于感情破裂,一般认为至少有三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伴侣之间相爱的程度。有爱情作动力,伴侣关系就容易维持。根据上文引述的研究,同性伴侣和异性伴侣感受到了类似满意和亲密。所以我们可以粗略地排除这个因素。第二个因素是其他选项的多寡。如果一方认为其他的选择越少,就越倾向于留在现有的伴侣关系之中。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很难考察,所以目前我们尚无可靠的答案。

第三个因素则是退出感情的障碍。退出感情的障碍包括结束感情时需要付出的心理、情感或者财务成本,也包括需要面对的道德和宗教约束。上文所述的研究指出,同性伴侣面对着更少的退出感情的障碍。通过对于问卷的深入分析,研究者指出,目前的社会机制鼓励同性伴侣的破裂。

从法律方面讲,在研究进行期间,美国尚未合法化同性婚姻,这也就意味着,进入一段同性伴侣关系,不能够享有税务减免、退休金的调整、各色保险和继承的保护。退出同性伴侣关系也不会失去上述优惠,同时,既然不能结婚,同性恋伴侣也不需要付出“离婚成本”。从宗教和社会道德层面而言,当时的美国以及现在的中国极度谴责同性结合。与此相反,异性的结合不但可以享受到法律和经济上的多重优惠,而且面对着道德和宗教对于他们保持伴侣关系的强大压力——即使他们已经不再相爱。

需要指出的是,单纯维持伴侣关系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或者坏事。感情破裂无法弥补的伴侣勉强凑合在一起很难说得上幸福。不过,有时候因为社会压力,充满矛盾的伴侣选择用化解矛盾而不是一拍两散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也可以是一件好事。

前次的讨论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既不会导致他人被“掰弯”,也不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他的研究也显示同性婚姻不会对他人产生重大的不利。这次的讨论显示,不合法化同性婚姻却会对同性恋者造成重大的伤害。同性恋者们十分渴望进入,也有能力维持长期稳定的伴侣关系。不合法化同性婚姻影响了他们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影响了他们平等取得法律认可,并取得相应的法律、政治和经济上的优惠的权利。因为篇幅有限,三次讨论仅仅涉及了同性婚姻中很小的一部分考量。讨论并不涉及价值判断或者政策批评,但是仅仅从有限的数据方面看,我们没有没有理由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这个?

心理学上把以同性当作满足性欲的对象叫作同性恋.同性恋发生在男性称男同性恋,发生在女性间则为女同性恋.同性恋双方除了受生理解剖限制不能性交外,其他形式的性欲活动及性接触均可发生,并渴望建立所谓的"家庭",由于受到社会,道德,法律,风俗的干涉,很多同志都处于极度的忧虑之中,有强烈的悲伤感,甚至有自杀倾向.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同性恋受遗传,神经,生理,内分泌等生物学因素心理学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WHO在1992年就规定同性恋不属于"疾病范畴",因此同性恋是"无罪"的,同志们毋须自责.

有一些判断标准:A同性恋一般在幼年时期就有些迹象,不过儿时的表现与性成熟恰恰相反,儿时愿意和异性在一起,喜欢扮演异性的角色,喜欢穿异性的服装,喜欢模仿异的动作等等,到了青春期,情况迅速发生变化,开始对同性感兴趣,对同性产生爱慕,对异性却表示厌恶或淡漠. 有一些判断标准:B长期得不到同性长辈的关爱,或与异性长辈一同生活过久,此情况常见于单亲家庭.

C在一个阴胜阳衰的大环境或小环境中长大

D对异性没有"性"趣,从未有过与异性的梦交的经历

E而对同性具有持久而强烈的好感及性欲,表现在勃起

另外,有一部分的临时的同性恋,表现在曾受到过异性的打击或伤害,想以同性恋的方式来娱乐自己或报复他人或他们本质上从未拒绝过异性的,选择性对象只是他们的生活方式而已(有时又称之为双性恋).他们朝三暮四,见异思迁,玩弄感情,转播疾病,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 (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页)。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Herek,19891994,第3页)。

在Benkert创造这个医学名词之前,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在某些情况下,男人会因为介入同性性行为受到监禁,比如一百年前英国的奥斯卡·王尔德的著名案例。西方人关于同性性行为有罪的信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十二世纪。耶鲁大学著名的历史学家Boswell发现,同性恋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许多层次的社会中是杰出的,有影响的和受到尊重的,并在那个时代的文化遗产中留下永恒的印记,无论是宗教方面还是在世俗社会。”

但是,大约从十二世纪后半叶开始,比较恶毒的敌意出现在通俗文学中,并最终传播到神学和法律文献中。(Boswell,1980,第334页)。十三和十四世纪是一个对任何异端都不宽容的时代,包括十字军东征讨伐非基督徒,对犹太人的排斥,和对被怀疑为危险分子的人们日益严重的肆意镇压。Boswell注意到,这种不宽容的表现影响了随后数个世纪的欧洲社会。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

在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作为这种历史势力会聚的结果,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然而,在二十世纪初期,那些在性爱和感情上对其同性产生吸引的男人和女人们在城市地区组成益友网络和聚会地点(D'Emilio,1981/1993)。在如纽约这样的城市,这些聚会地点在那些本世纪二十年代性解放的一代人中是广为知晓的和经常光顾的。在本世纪三十年代著名的社会压制下,随着法律的颁布和警察的镇压,这个时期社会对同性吸引的接受宣告结束。经济压迫迫使许多男人失去工作,从而复苏了对异性恋阳刚之气的强调,这可能是再次出现对同性恋不宽容的一个原因(Chauncey,1994)。

本世纪二十年代,在德国,一个同性爱运动产生了,并有一个图书馆和中心在柏林建立。 1939年,纳粹摧毁了这个中心,焚烧了那个图书馆。随后不久,这个政府颁布法律禁止同性性行为,数以千计的同性恋者被监禁并死在集中营中(Plant,1986)。佛洛伊德这个时期逃离德国,在伦敦避难。在二十年代,他曾在一份请愿书上签名,支持同性爱运动,并在一封著名的信中写道,虽然同性恋对社会没有什么好处,但是这也不是什么精神病意义上的病理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将男人与男人和女人与女人以前所未有的数目聚集在一起。在美国,结果是对武装部队中所谓的同性恋者的清洗,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以后,并在五十年代参议员 JosephMcCarthy反同性恋和反共产主义运动中被进一步扩大化。在这种社会气氛中,AlfredKinsey和他的助手在美国发表了他们对性行为进行科学研究的第一个报告,发现为数众多的男人经历过同性性行为。其随后的研究发现,这些经验在女人中也发生。这些研究资料受到严厉批评,但是却给当时洛杉矶、旧金山和纽约的同性爱运动提供了支持。欧洲也有同性爱运动,包括阿姆斯特丹和哥本哈根的同性爱运动。同性爱报纸,杂志,私人俱乐部和公共场所聚会,开始责疑主导的同性性行为是疾病的观点。

但是,医生和精神病学家依然采用激素注射、休克疗法、阉割甚至脑科手术,试图治疗同性性吸引。精神分析专家声称,家庭病理引起性的偏离,比如同性恋,并且病人经常接受数年无效的治疗 (Haldman,1991)。第一个对同性恋作为精神疾病的经验性研究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 EvelynHooker 在国家精神卫生研究所支持下开展的。她的研究于1955年在美国心理学会年会上做了报告,并于1957年发表。根据当时使用的最好的心理量表(罗夏墨迹测验,统觉测验,看图讲故事测验),并请到了出色的量表说明师(比如,Klopfer负责解释罗夏墨迹测验), Hooker(1957)对三十个同性恋男人进行了研究,并对照了三十个同样年龄、智商和教育情况的异性恋男人。这些男人中没有人在研究之前接受过心理治疗。结果是,量表的专业解释者不能把同性恋者和与其对照的异性恋者进行区别,而且专家给这些男人心理健康打的分数在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没有区别。因此,这一研究说明,同性恋并不作为一个疾病单元而存在,不能用心理测验进行区别,在心理健康的测量中同性恋并不显著。许多随后的经验性研究支持这一结论,在性倾向和心理病理方面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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