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张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一、规章

新闻出版方面: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音像出版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5、《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将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7、《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应调整其余各条序号。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将第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广播影视方面:

9、《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2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删去第一项第3小项中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1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验资报告”。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资金”和“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五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中的“资金”。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删去第五条第四项中的“资金”。

1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自有资金”。

删去第九条第七项中的“验资证明”。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持证机构注册资本”。

15、《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需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2小项,相应调整之后各小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中“资信证明”。

16、《〈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删去第一条中的“发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17、《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注册资本”。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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