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产权证明是当地房管部门根据房地产法等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职责和法定程序颁发的。
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房屋产权证 件指《 房屋所有权 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 》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是 房屋产权登记 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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