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保存多少年

药品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保存多少年,第1张

药品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一般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以下是常见的几类记录及凭证的保存期限:

1. 药品注册证书:10年。

2. 药品生产许可证:10年。

3.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年。

4. 药品生产记录、质量检验记录:至少5年。

5. 购进药品的检验检疫文件和有关资料:5年。

6. 进货验收记录、经营情况记录、销售情况记录等:3年。

不同类型的药品以及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记录和凭证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保存期限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具体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药品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不仅是合法合规的要求,也是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于质量追溯和事后处理等工作都非常重要

永久保存。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笔录会存档备查,不会被销毁。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要装入案卷或者档案长期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责任。除非不成案的询问笔录,但这类笔录的销毁,有严格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1、各种记录保存期限

①体温单、医嘱单、特别护理记录单作为病历的一部分随病历放置,患者出院后送病案室长期保存。

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③病区交班报告本由病区保存1年,以备需要时查阅。

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的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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