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有关发票专用章的问题

想问一下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有关发票专用章的问题,第1张

财务专用章是一直用的啊,不是随便更改的,这个文件只是说,你们单位应该有发票专用章的,但以前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可以用财务章带替,但从2011年2月1日起,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了,以前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章能用到2011年12月31日。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32号、财税[2012]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文件,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例如:公司总部在试点地区,并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设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试点范围,造成了该公司改征增值税后的进销项不均衡问题,即:购买设备等费用大多发生在总部,进项税额大部分留在总部,而应税服务的业务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造成了进销项不均衡问题。

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述文件将寿终正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下发文件明确合并纳税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没有。

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是《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4月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发改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前尚未制定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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