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通常有三种格式:1.报;2.函;3.发。对应的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报”:指的是给上级报告情况用的;
“函”:指的是对平级别的单位请求、答复、协商等情况下用的;
“发”:指的是对下级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等等用的。
没有见过带“文”的提法,肯定不是规范的用法。原来还有带“字”的,现在新标准不让用类似的虚字了。
党委的直接用单位简称,政府的要加上“政”字。
企业红头文件发文字号书写一般采用部门分类、年号和顺序号组成。一、公司发的或其他部门发的发文字号书写如下: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办字;
2、公司安全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安字;
3、公司环保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环字;
4、公司企管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管字;
5、公司生产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产字;
6、公司技术部门下发文件,文字号应是:公司技字。“
二、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1、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2、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3、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4、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5、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发文字号” 的用法、格式、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文头标题,用华文中宋加粗2号具体编辑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中的红头字体一般用大标题形式的宋体,文件或者通知的标题使用小标题形式的宋体,字号20,正文采用字号为14.5的仿宋字体即可。
扩展资料: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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