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类文件和非精简类文件区别

精简类文件和非精简类文件区别,第1张

精简类文件相较于非精简类文件简化了很多内容。

1、精简类薯虚渗文件看文件的内容更快,但容易丢失重要内容。

2、誉穗而非精简类文件包括数脊了所有的内容,查阅的信息更全,但查阅的速度也会变慢。

1.规范发文报批程序。市委各部门需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须向市委报送正式请示,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与拟文部门联系办亏肢理。市直各单位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向市政府报送正式请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与拟文单位联系办理。需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联合发文的,按隶属关系向市委或市政府报送正式请示,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特殊情况外,部门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代拟文稿。未经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和审核的代拟文稿,市委、市政府领导不予阅批,退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市委、市政府发文要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中央、省级文件、电报已发至县团级,或已公开发表、要求具体明确的,市里一般不再转发或另发贯彻意见;凡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务网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原则上不在各种会议上发放。

3.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需要发文的,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省下发的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上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凡可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两办联合)名义发文的,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联此庆合)名义发文。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一般不再由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党政联合行文。部门发文内容涉及下级党委、政府的,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在部门发文中注明“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工作部署,应自行发文。

4.提高拟制公文质量。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加强文件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 *** 作性,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委《余办通报》一般只摘要刊登市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在全市综合性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市政府“余府阅字”文件一般只摘要刊登市长、副市长在市政府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均不超过4000字。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称“重要讲话森空握”。凡领导同志讲话的主要内容已见报,或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不另行发文。

5、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整合办公自动化资源,创新公文处理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党务和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建设全市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使用范围,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6.压缩各类简报内刊。认真清理各类简报和内部刊物,凡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向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报送简报和内部刊物。未经批准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退回。

二、从严控制各类会议,着力转变会风

7.严格会议审批程序。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必须在召开前10天内与市委办公室会议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联系办理,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行文通知。部门以市委、市政府联合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承办单位与市委办公室会议科联系办理。未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直接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应不予批准,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8.减少各类会议数量。凡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可由部门开的会议,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可合并开的会议不单独开;可一次性开的会议不层层开。对于省、市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尽量在会后直接进行安排部署,市里不再重复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加的,应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专题请示。

9.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扩大)会议等重要会议外,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最长不超过1天。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同一个会议一般只安排1名领导作主体讲话,时间控制在90分钟以内,其他领导讲话时间控制在40分钟以内;安排大会典型发言不超过5名,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

10.严格控制会议规格。除综合性大会和有关重要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体出席,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领导不陪会。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市领导出席,其他领导同志不陪会。凡省里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市里不得升格为市委、市政府的会议。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11.严肃整顿会风会纪。经批准召开的全市大中型会议,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指派人员参会,不得代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书面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呈相关市领导批准。与会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应保持会场安静。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将会议情况及时印发督查专报予以通报。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邮册及其他纪念品等。

三、规范领导公务活动,深入整顿作风

12.精简公务事务活动。市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均由所在机关办公室负责安排,未经同意,各部门不得安排或直接邀请市领导同志参加活动。市四套班子领导集体出席的活动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安排。各种开业剪彩、奠基、颁奖活动等,原则上市委、市政府不具名祝贺,市领导不出席。确需市领导参加的,根据分工,请示分管领导出席。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组织相互拜年、走访等活动。

13.规范领导公务活动。市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员,由县(区)或部门对口的领导陪同,原则上不超过3人。市级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包括到基层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原则上不作单独宣传报道,可结合各时期中心工作进行综述式报道。市级领导陪同上级领导或外市党政代表团视察、考察活动以及节日期间慰问活动等,一般只作综合报道。

14.减少各类检查活动。未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检查、考评和表彰活动。以部门名义组织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评和表彰活动,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并报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路子。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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