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第1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

管理方式陪腔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和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117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56项,合并321项为8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

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将省级行政机关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二运乱虚、《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7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6项)》

四、《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21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门序

号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

料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权限外的其它

肥料产品登记许可证初

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

年6月12日通过,2004年7月1日修订)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

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

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2007年1

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会3.

计划生育统计调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公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6月29日公布旁燃)

厅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备案证明核发

《贵州省禁毒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厅5.

司法鉴定人接受其他机

构聘请进

行鉴定活动

《贵州省司法鉴定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晌举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

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宴并碧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9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设立与变更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13价蔽闹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

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3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专业审批教育部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8年1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今后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将本次下放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实施的,可以本决定为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放或者委托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下放(委托)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

2.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3项)

附件1

下放(委托)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

(15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迟山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四、《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码告中核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发改委 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8)”的子项3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除国道、省道初步设计审批外)一、《建设工程勘察设友腔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

四、《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0830)”的子项

4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50号)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省交通运输厅 5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财政厅 6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9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餐具洗涤剂、餐具消毒剂)生产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三、《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 〔2010〕914号)省质监局 10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质监局 11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省旅游委 1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省旅游委 1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 14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文化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外国、港澳台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1377)”的子项

1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2016年8月18日修正)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商务部事权,不属于本次省政府公布下放的事项。

由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另行委托绥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备案登记。

附件2

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

(3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16年11月25日修正)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同级预审原则,即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改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以由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2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归口登记、分级管理,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民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开展登记,其登记名称按照相关规定应冠“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字样。3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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