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发[2002]82号文件的内容

人发[2002]82号文件的内容,第1张

不好意,没看清楚,现在看看是不是下面那个

补充:

2002年8月,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现将人发〔2002〕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

(一)充分认识解早携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同时也关系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发〔2002〕82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切实把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的情况摸清摸准,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提供依据和对策,对解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真正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得到救助。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军转工作政策。人发〔2002〕82号文件就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文件精神和已有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贯彻实施中,要设身处地为企业军转干部排忧解难;要大力宣传企业军转干部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身发展的活力。

二、关于解决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的意见

(一)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1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筹措资金补发。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

2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军转干部的下岗数量,以保证其生活待遇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得裁减军转干部;对于已下岗的军转干部,原单位有适当的岗位,要优先安排其返岗生产。

(三)要认真解决好军转干部的养老问题。

1继续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按规定补发。

2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军转干部已经下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使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尽快把给军转干部中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他们手中。

(四)为因基本养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每月统筹项目内和统筹项目外养陆毁伏老金不足800元,可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补到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余清(含技术8、9级),不足700元,补到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技术10级)以下职务,不足600元的,补到6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03年1月1日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五)落实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效益好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8号)要求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不降低企业军转干部原有医疗待遇。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以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筹资比例办法或先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帐户办法,也可根据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能保住院的先保住院,能保大病的先保大病,按照筹资水平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过渡办法,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3对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无缴费能力参保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职工的医疗费问题。

4对困难企业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报销后或参保后个人医药费负担仍很重的,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帮助。

(六)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要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1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对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企业军转干部,就业有困难的,要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企业军转干部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

2扶持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2)为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定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企业军转干部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鼓励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企业军转干部就业。

(1)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安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安置、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安置、招用人员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主动过问亲自抓。要深入困难企业,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既有针对性、指导性、又有可 *** 作性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各市(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关心和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与他们结对子,开展帮扶工作,帮助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尽快再就业,创办经济实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人发〔2002〕82号文件确定的业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落实。对部门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共同抓好落实。省、市(地)财政部门对财政确有困难、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市(地)、县(市),要统筹考虑,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支持。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在工作中,既讲政策、讲原则,又要讲风格、讲团结,互相配合,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加强思想教育,发挥政治优势。军转干部是一个讲政治、讲大局、有纪律的群体,十分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因此,在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改革形势,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靠发展,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做的努力;要教育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同时,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各市(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解困措施。各市(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月31日前写出专题报告。

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 件 号:浙劳险[1999]230号、浙财社[1999]68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1999-9-13实施日期:1999-7-1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拆中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旅中山政发[1999]223号)精神,现就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对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的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增资办法提高养老金。具体办法为:基础工资增加70元;级别工资按照培历同一级别新老标准的差额增加(级别工资新老标准及其差额附表于后)。如按上述办法增加的养老金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标准增加。例如,某企业正处级离休干部增加养老金前,级别工资为7级228元,这次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7级从228元调整到350元,基础工资增加70元。因此,该离休干部这次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92元[(350—228)+70]。

离休时没有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标准增加养老金。

二、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今年起可将这次增加的养老金,计入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必须在9月15日前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原行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的养老金暂按每人每月120元预发,待离休金“套改”、正式确定级别工资后再按标准补发。

五、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冀劳社[2002]8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将这项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尽快抓好落实,务必于10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地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市要于11月20日以前将本次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情况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二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

根据劳动和指拦正社会保障部、财衡升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 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的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生活费10元。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但未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

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3、从部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干部,在普调的基础上,师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10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1000元的可再增加5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1000元封顶;团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8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800元的可再增加5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800元封顶;营级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5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45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50元封顶;营级以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4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军转干部的职级以转业时部队确定的职级为准。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3年9月9日职唯悔改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改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在企业退休前被聘任的人员,普调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600元 的不再增加,低于6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600元封顶。

5、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照顾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政策后,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高于3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30元,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最高以300元封顶。

2、退职人员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其月退职生活费普调后达到或高于200元的不再增加,低于200 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退职生活费最高以200元封顶。

五、资金来源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应主要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对于困难市县中央和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地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审批程序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要按照养老保险统筹隶属关系,由企业初审后,将个人和单位审批表、花名册连同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七、其他问题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做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2]2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对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的人员(不含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下同)。

二、调整标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4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5、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属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底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的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退休人员中17%工资性补贴尚未冲销完的,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要继续冲销。但冲销额最多为此次增资额的1/2,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五、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起义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先调整到970元,然后再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1年7月1日开始。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主要应通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解决,对于困难市县省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各市要通过动用积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渠道自筹资金解决。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支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2002年4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各市、各部门对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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