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第1张

有关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雀慎差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具体做法

联合运输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相关规定:经地顷皮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由于“营改增”只涉及有形动产租赁,因此,这里所说的融资租赁仅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孝脊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所以,对于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来说,除购入租赁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以外,应按差额纳税。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广告服务业务

广告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仓储服务业务

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规定: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勘察勘探业务

勘察勘探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子税目。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允许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境内纳税人如何纳税

(一芹敬)法人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对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单位对外提供租赁服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例如,甲公司位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该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2月,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共取得车辆出租价税合计收入117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那么甲公司对该笔车辆出租业务,应如何缴纳各项税收?

1.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3.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170000÷(1+17%)=1000000(元)。

(二)个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对外提供租赁服务,一般情况下,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每月租赁收入小于或等于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当每月租赁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例如,个体工商户李某位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2012年12月1日起,该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察圆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2月,李某对外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金额18540元,发生车辆修缮费用28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该区域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那么个体工商户李某取得的该项租赁收入,应如何缴纳各项税收?

1.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18540×1‰=18.54(元);

3.个人所得税=[(18540-18.54-800)×(1-20%)]×20%=2835.43(元)。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关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元~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境外纳税人如何纳税

(一)法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除国际运输服务外,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所以,对于境外的单位在境内发生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行为的,按照适用税率实行增值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嫌没慎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依10%或税收协定更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源泉扣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下列情形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例如,丙公司属于境外一家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2年12月1日,在我国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某市区,购入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境内该市区的A公司。2012年12月份共取得机器设备租赁收入,价税合计117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那么,A公司对该项租赁收入,应如何代扣代缴各项税收?

由于丙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该公司所得税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于缴纳的所得税应由承租人境内的A公司代扣代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其他税费也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170000÷(1+17%)×17%=170000(元);

2.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70000×(7%+3%)=17000(元);

3.代扣代缴印花税=1170000×1‰=1170(元);

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170000×10%=117000(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进一步重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而目前税法并没有规定增值税可以扣除。所以,对于代扣代缴的境外纳税人来讲,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中包含的营业税一样,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A公司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收入总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二)个人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六条和财税〔2011〕133号文件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应纳增值税。境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除国际运输服务外,应由扣缴义务人按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及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使用方代扣代缴。

例如,自然人赵某属于非居民纳税人,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购入机器设备,然后租赁给我国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的某市B公司。当月共取得租赁收入价税合计23.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未提及的涉税因素,赵某所在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那么自然人赵某针对该项租赁收入,B公司该如何代扣代缴各项税收?

1.代扣代缴增值税=234000÷(1+17%)×17%=34000(元);

2.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4000×(7%+3%)=3400(元);

3.代扣代缴印花税=234000×1‰=234(元);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4000-34000-3400-234)×(1-20%)]×20%=31418.56(元)。

一、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哪橡拿些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哪些

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

一、转型后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胡咐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裤如纯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

一、小规模纳税人

无论是以前原有增值税规定,还是现在“营改增”后新出台的税法条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以外的,均按3%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税,这已成为不可争辩的事实。不过,新规定和旧税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是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外,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税。不过,对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虽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仍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动漫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租赁业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公共交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七、经营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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