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的概念,第1张

狱政管理,是监狱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渗透在监狱工作的各个方面。狱政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非常具体和复杂的工作。

一、狱政管理概念的要素

(一)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前三个环节一般围绕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而执行环节则重在对罪犯进行管理,因而称之为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刑事执行阶段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监狱和公安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的管理,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并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二)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监狱是狱政管理活动的实际管理者,而这一管理活动的具体 *** 作者则是监狱人民警察。狱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对象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三)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

1.监管改造

监管改造是指监狱对罪犯的各种监督、管制活动,这是最为繁重的狱政管理内容。监狱对罪犯的监管,不仅为罪犯教育、罪犯劳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本身也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2.罪犯处遇

罪犯处遇是指监狱依法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待遇问题的处置。罪犯待遇是监狱活动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罪犯权利的处置问题。监狱既要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限制罪犯的一部分权利,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及各种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分级处遇调动罪犯的服刑改造的内驱力,发挥处遇管理的改造功能。

(四)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

狱政管理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狱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四个层次:

1.宪法和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是监狱实施管理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狱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法律

这里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殊领域制定的法律。作为狱政管理依据的特殊性法律,主要指《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与监狱行刑有关的行政法规,有《监狱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4.行政规章

这里指国家司法部制定的有关监狱工作的行政规章。

除此之外,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也是狱政管理的依据。

二、狱政管理的特征

狱政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个方面。

(一)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我国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狱政管理的所有内容,都是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服务的。为此,我国监狱充分注重狱政管理的惩罚、改造和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1.惩罚功能

监狱要通过刑罚的执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任务。监狱对犯罪的惩罚体现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其基本方式就是对罪犯依法实施监禁,而监禁罪犯主要依靠狱政管理来完成。因此,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刑罚处罚的主要手段。

2.改造功能

狱政管理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起,形成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狱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等方面。

3.保障功能

狱政管理是监狱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监狱各项执法和改造工作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1)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3)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坚强后盾,保证这些手段的运作; (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控制性

1.协调职能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特殊的协调控制工作。协调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职能:(1)对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现互相牵制或者争夺时间空间等不和谐现象;(2)对监狱行刑要素的协调,通过对监狱执行程序、监管时空、罪犯权利义务以及待遇处置等要素的协调,把众多要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3)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使刑罚的执行更富有d性、更富有激励作用,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改造功能。

2.控制职能

控制是狱政管理的又一项重要职能。监狱控制是整个监狱活动的重要问题,狱政管理在监狱控制系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大狱政”的观念,强调狱政管理工作要“管到边,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罪犯服刑期间的各个活动的空间和时间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实施全面监管和控制,确保监管安全,并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性

为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和改造罪犯的完成,必须对服刑罪犯实施严密的组织管理。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内在式”的监管组织特色。监狱内的基本押犯单位,包括监区、分监区和分队,是一个混编的集体,管理人员与被管理者,即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都居其中,管理人员直接置身于罪犯正式组织之中,并且担任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同时还配置有专职的政治思想工作人员。这种组织形式,便于监狱人民警察直接领导和控制着服刑改造组织,并用集体的力量约束和改造罪犯,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狱内人际关系。我国监狱还注重罪犯非正式组织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根据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将罪犯组织成为有利于改造的群体,使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都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中进行。通过建立罪犯自我管理的形式,形成罪犯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共同改造的局面。同时,分化瓦解狱内的各种不良的非正式群体,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罪犯之间的传习教唆活动。

(四)教育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具有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1)我国的狱政管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根本人权利益出发,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强的感召力和教育作用。(2)我国的狱政管理始终贯彻管教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以理服人。(3)我国的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直接性

为保证安全、正确、有效地实施狱政管理,并且保证国家独有的行刑权不被转手他人,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必须坚决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牢头狱霸阻断和破坏正常的狱政管理关系。直接管理是监狱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保证,是保证监所安全和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实现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实践基础,是狱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正规的信封格式。开头是收信人的邮编

830013(这个是乌鲁木齐第四监狱的邮编)

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第四监狱

XXX(收)(写你要寄信过去的收信人名字)

改写的是你自己的地址和姓名(这里写你的地址和你的名字)

最后写上你的邮编

这样就可以了,等信送到了之后,监狱办公室收发室会通过狱政管理系统查询后投递给具体的收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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