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青果系统登陆入口地址

安阳师范学院青果系统登陆入口地址,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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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关于实施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院教[2011]26号)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以学分绩点为核心的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程安排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的,d性学制为3—6年;基本学制为5年的,d性学制为4—7年。参考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3—6(或4—7)年个人学程计划。

二、学期安排每学年设置秋、春两个教学学期。一般每学期为18+1周,其中18周为上课周,1周为复习考试周。各种实践教学任务由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在学期期间或寒暑假期。

三、学分设置学分是表征课程量的计算单位,反应课程内容的深浅难易和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课程具体学分数可参照《安阳师范学院关于对2010版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分制适应性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院教[2011]62号)。学分数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四、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制:又称“积点制”,用以计算学生学业成绩,显示每一学科学习质量,以及学年和毕业成绩质量的一种制度。考试成绩与绩点的的换算关系如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成绩成绩等级绩点90—100优4.080—89良3.070—79中2.060—69及格1.059以下不及格0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数计算如下: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它是随学生学习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数值。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五、成绩考核学生成绩包括一般课程成绩(包括实验和技能课)、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类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成绩等。

1.记分方式各类课程成绩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教学类(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类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综合实践等)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2.成绩评定

(1)百分制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五级制考核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2)不含课程实践的课程的考试、考查总成绩(按百分制)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卷面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20%-40%。包含课程实践的课程,课程实践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考试、考查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课程卷面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项成绩所占比例按照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课程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按学校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3)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报告、毕业(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须根据平时表现、报告、答辩、总结等评定,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考核评定。

(4)学生综合实践成绩评定学生综合实践成绩评定及成绩的认定按照《安阳师范学院本科生综合实践实施方案(2012年试行)》(院教〔2012〕14号)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学分:

(1)在选课阶段未选中该课程的;

(2)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最后考试,其成绩以“0”分计;

(3)该门课有实验课而缺席实验,缺席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4)考核总成绩不及格的。

4.缓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课程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核实,教务处批准,可予缓考。

(2)因患急病未能事先提出缓考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核后的三日之内凭校医院开具的患病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缓考手续者,作缺考处理。

(3)缓考成绩以缓考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5.补考

(1)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不提供补考机会。

(2)除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外,其它理论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校在下学期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3)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以60分评分、记载

6.重修

(1)除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外,其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应进行重修。通识性任选课和跨学科教育平台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2)考试违纪的,根据《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稿)》(院学〔2010〕69号)执行,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3)擅自缺考的,不得参加学期补考,但可重修。

(4)实践教学环节未参加、不及格和不合格者应重修。

(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6)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在学期正常选课和考试。在一个学期内,重修选课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之和不得超过4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课程所在院部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定。

(7)实践教学环节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他耗材费用由学生自理。

(8)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重修成绩以最高成绩记载。

(9)对于毕业前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下课程需要重修的学生,学期初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指定教师定期辅导,采取自修和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学习,可以在毕业前参加重考。毕业前一学期有三门及三门以上需要重修课程的学生,须随同下一年级同一专业重修学习。

7.免修

(1)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可凭证书免修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

(2)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及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到校医院签署审核意见后,到教务处或公修体育课部门办理免修,也可由公修体育课部门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

(3)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纳费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免修成绩按60分记载。

六、学生成绩管理1.成绩登录与保存

(1)学生所修课程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档案。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2)任课教师成绩登录完毕准备提交时应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成绩提交后仅供查询无权再行修改。

(3)成绩录入结束后关闭成绩录入系统,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4)成绩录入结束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加盖院系公章,其中一份存课程承担单位,一份报送教务处。

2.成绩查询与更正程序

(1)学生可随时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2)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开课院部负责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持成绩更正申请表,附盖章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到教务处审批,方可修改录入成绩。学生因为漏写或错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而导致成绩无法登记,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毕业前,学生总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教务处统一审核、认定。

(4)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办理。七、外聘教师担任课程的成绩管理外聘教师担任课程的成绩由所聘部门落实,各项要求与本校在岗教师要求相同。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安阳师范学院学分制下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院政〔2011〕110号)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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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分享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入口 http://jwc.sgmtu.edu.cn/jwweb/ 2014年新申报本科专业公示 教务处公文(2014)043号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学生进行教育和教学专业训练的一种实践形式,是师范教育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抓好教育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我院办学特色,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习必须以专业知识为基础,以教育学、心理学、学科课程论为指导,并坚持教育见习制度和教师职业基本技能训练。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与安排,凡我院师范专业本专科学生,都必须参加教育实习。不参加教育实习或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如因特殊情况(如患急、难病症等)需要减免实习任务者,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章 目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

(1)通过教育实习,巩固学生专业思想,增强学生对基础教育事业的适应性,增强其从事人民教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2)引导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培养独立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能力;

(3)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探索教育规律,尝试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

(4)检验我院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育和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更多合格的基础教育师资。

第五条

教育实习的主要任务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两个方面。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育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由学院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全院教育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统筹安排实习工作;

(2)审核各系提交的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研究和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明确批复;

(3)审核实习经费预算、分配,加强实习经费使用合理化、科学化;

(4)检查监督和评估各专业教育实习工作的实施,组织全校性的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各系实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系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安排实习日程,做好思想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师生学习规章制度,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联系并确定实习地点(落实到具体的实习单位);

(4)编定实习队、小组,选派实习领队、小组长,配备指导教师;

(5)监控督查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做好实习经验交流、检查、验收、总结、评优等工作;

(7)落实学院布置其它实习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系同一时段在同一实习点的实习队伍编为一个实习队,并指定一名教师担任领队。领队职责主要是:

(1)实习前根据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2)协助联系实习点,负责与接受实习学校保持经常联系,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双方的问题;

(3)协调指导教师的工作,落实院、系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内容;

(4)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统筹实习生生活管理,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系通报,确保实习任务顺利完成;

(5)协同接受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生成绩评定,组织本实习队指导教师完成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价以及推荐优秀实习生,填写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表、提交实习工作书面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

实习生原则上按每16名编定为一个实习小组,并指定一名实习生为小组长。小组长主要职责是:

(1)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实习小组的同学集体备课、试讲和互相听课,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并及时反馈情况;

(3)记录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生纪律和出勤情况等。

第九条

教育实习主要采取集中实习的形式,确需安排分散实习的,一个班级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班人数的10%。需分散实习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计划及相关材料,经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后续工作。

第十条

每年6月10日以前各系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填写好统一印制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年度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目的要求、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方式、实习内容、实习日程、纪律和安全要求、实习考核、经费预算等。

第四章 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实习地点由各系联系确定,教务处应予以协助;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积极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院外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教育实习原则上本科专业安排在第7学期进行、专科专业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一般为8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院内准备阶段):共1周,主要工作是:实习动员、聘请专家作专题报告、组织实习生备课、写教案、试讲、试教、听课、课后评议等。

第二阶段(院外实习阶段):共6周(含节假日),主要工作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撰写基础教育调查报告等。

第三阶段(院内总结阶段):共1周,主要工作是:各系组织验收实习生院内、外各种实习材料;召开本系指导教师及实习生座谈会。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实习生作出实习成绩的评定,评先评优,进行表彰。

分散实习学生第一阶段、第三阶段与集中实习方式的学生统一分组进行。

第五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实习

内容: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试教、指导实验、听课评议等。

要求:每个实习生备教案院内不少于2节,院外不少于4节;院内集中试讲不少于2节,院外课堂教学不少于4节。院内院外听课不少于20学时,且均须记好听课笔记,作好课后评议。理科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一次“指导实验”的实习。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

内容:在院外实习阶段,由实习学校安排实习生进行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生运用教育科学理论指导班主任工作实习,并通过走访该中学优秀班主任,了解班主任工作概貌,熟悉班主任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法,培养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

要求:每位实习生要走访一位优秀班主任;制定一份班主任工作计划;设计一项班级活动的实施方案。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师生比一般为1:16,如指导学生数超过16人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向实习生介绍教学经验和班主任工作情况;

(2)安排实习生的教学见习,指导实习生备课和试讲、审批教案;

(3)听实习生课堂教学,主持评议会,及时帮助改进教学;

(4)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和班级活动实施方案;

(5)严格、公正地评定实习成绩,写出评语;

(6)做好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

院外指导教师除了要尽到以上6条职责外,还须安排好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班主任见习工作,并检查落实。

第十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也应配备院内指导教师,负责院内准备阶段、总结阶段对分散实习学生的指导和成绩评定,在学生院外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履行指导职责,完成指导任务,并做好实习期间的听课、指导等记录,接受系实习领导小组、教务处的检查。

第十九条

带学生到都匀城区以外实习(即阜外实习,与学生吃住在一地)的指导教师,不得同时在学院授课和承担其他工作;在都匀城区内指导实习的,承担的教学工作不得影响实习指导工作的开展。如经抽查或学生反映指导教师擅自离岗或未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系应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育实习指导工作。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学校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教育实习的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

(3)服从系和实习学校的领导,接受双方教师的指导。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系指导教师反映;

(4)自觉遵守实习工作纪律,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学校及我院指导教师同意;

(5)遵守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6)积极参加各项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学习,发扬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作风;

(7)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8)维护学院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防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10)爱护公物,在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须按期归还,如有丢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1)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共同克服实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二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在院外实习期间,还应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向院内指导教师作2-3次的实习工作汇报,指导教师应做好工作记录。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实习的,成绩评定由系实习领导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原班主任负责。教育实习工作结束后,由实习队在实习学校组织填好实习鉴定表,并签署实习学校意见后带回学院进行总结、评定实习成绩。按照院内准备阶段10%,院外实习阶段90%(院内实习指导教师45%、实习学校45%)的计分方法,并结合实习生在各阶段的实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实习生成绩由实习学校评分、院内指导教师评分两部分组成。实习学校评分占50%(原科任教师、班主任评定,实习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习);院内指导教师评分占50%。

院内指导教师评分由两部分组成:

(1)实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实习工作汇报内容、实习前的试讲、实习教案、实习工作日志等),占20%;

(2)返校后必须进行一次公开课,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公开课教学情况进行评分,占30%。

各系根据评分情况,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评定实习成绩时,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实习生比例,对优秀率超过30%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接受教务处复查。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对教育实习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教学工作实习任务者;

(2)对班主任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者;

(3)在实习期间缺勤一周以上者;

(4)严重违犯实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5)对学院指定的实习学校不满意,私自更换实习地点者。

第九章 检查验收与评优

第二十七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在实习开展期间要检查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结束后,教务处对各系实习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系实习工作总结及院内指导教师工作总结;

(2)指导教师对每生每次讲课的记录及评议意见;

(3)实习生的听课记录、教案(6份)、班主任工作计划、课外活动设计方案、实习成绩积分表、院外实习鉴定表、实习总结表等。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系实习领导小组应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标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院教发〔2006〕14号)推荐院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的优秀实习生不得超过实习生人数的10%,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不得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20%,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即未全程指导教师)不参加推荐评选。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及各系申报的实习项目和人数,确定年度实习经费分配方案,各系按计划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各系实际实习人数、按每生100元标准拨付学生实习经费。教师出勤津贴、生活补助、差旅费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习接受单位的报酬由每生100元费用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分项下划后,教务处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院教发〔2006〕6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习管理条例(修订)》(院教发〔2008〕6号)相应内容废止。

你好,不可以。对于任何的教务系统,都是一个账号只能唯一登录。

*** 作流程:

(1)登录系统:输入“昆明医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网址→进入登录界面→点击“用户登录”栏目→选择身份为“教师教辅人员”→录入工号和密码(初始密码为工号)及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 作界面,登录系统成功。

(2)修改密码:登录系统→其它→修改个人密码(请妥善保管新密码)。

(3)打印学生名册:登录系统→成绩录入→打印成绩登记册→分课程按上课班级打印上课点名册→选择“学年第一学期”→点击“检索”,出现课程→点击“查看”,点击“打印”(注意在打印界面的首选项中将布局方向选择为“横向”),即可打印学生名册。

(4)录入学生成绩:登录系统→成绩录入→录入学生成绩→分课程按上课班级录入成绩→选择“学年第一学期”→点击“检索”,出现课程→点击“录入”→不用选择班级,直接点击“检索”,进入录入界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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