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不能违反建店选址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不能违反建店选址义务,第1张

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不能违反建店选址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特许人往往要承担为被特许人的新店进行选址、开店的义务


这是特许人在合同中承诺为被特许人提供支持的体现,是维系特许经营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特许人的建店选址义务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选址、店铺租赁、店铺装修、装饰设计及施工、办理证照等。


其中,店铺选址是最重要的一个支持内容,店铺所处位置对于后期的影响几乎是除了产品本身质量外的首要因素。


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均会对这个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也是实践中经常引起特许经营双方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洽谈的过程中,为了争取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会承诺房屋租赁义务将由特许人全权负责、承诺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许可、证照也全部由特许人帮被特许人办理。


而事实上,这两类事情变数很大,往往由被特许人的自身条件资质决定。


比如一些房东不愿意将店铺租给个人,因为特许人承诺为被特许人租赁房屋,那么特许人就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特许人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另外,一些被特许人作为个人没有条件办理相关证照,需要签完合同后成立公司才有资格去办理,往往导致特许人承诺的帮助办理相关证照的义务不能履行。


但是,这些条款已经写在合同里,意味着已经成为了特许人的义务,如果特许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就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虽然为被特许人提供选址、建店的帮助和支持虽然是特许经营模式对特许人的必然要求,但是特许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约定对被特许人在选址、建店方面的具体义务,不要在合同中约定超过自己能力的指导和支持义务。


特许人在建店选址方面比较有经验,这是事实,但是对于被特许人所在区域的经营环境肯定没有被特许人熟悉,如果特许人大包大揽,往往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一合同时,一定要明白自己在建店选址方面的义务仅仅是协助义务,而不是承担主要义务的一方。


1、既然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建店选址义务,哪怕仅仅是协助义务也要尽力去履行。


不要因为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义务往往会带来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大麻烦。


2、特许人是如何进行建店选址的,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万一涉及诉讼不至于导致自己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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