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军事交通学院学什么?

天津军事交通学院学什么?,第1张

一、学院概况军事交通学院隶属于解放军总后勤部,是全军培养军事交通运输、军用车辆装备和军用物资储运领域高层次人才的最高学府,是集保障指挥与工程技术于一体、多科性教学科研型军事院校,主要面向全军培养本科、硕士、博士生,同时承担任职教育和外军留学生培训任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学院秉承“忠诚、博学、自强、先行”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实创新的光荣传统,为部队培养输送了一批批高素质军交运输合格人才。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锐意创新、在军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队伍,现有教授、副教授210余人,博士、硕士330余人,博士、硕士生导师90余人。办学条件优良,拥有军事装备学、后方专业勤务、军用车辆工程等一批“军队重点学科”和“2110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建有EDA、计算机仿真、数学建模等先进的基础实验室(中心)和军事交通运输勤务、军用汽车电子技术、汽车越野性能、内燃机排放控制与净化、车辆TB振动实验等高水平专业实验室以及国防交通研究中心。网络设施先进,能够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和便利的网络教学条件。2001年以优秀成绩通过军队院校本科教学评价;取得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先后有350多项成果获国家、军队科技进步奖和军队优秀教学成果奖,一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办了面向全国、全军发行的《军事交通学院学报》、《汽车运用》和《军用汽车》杂志。学院坐落在国际港口城市天津市,地处渤海之滨,位于海河之畔,占地面积100多万平方米,环境优美,景色宜人,多次被天津市评为“精神文明小区”和“花园式单位”,是求学钻研的理想之所。近代著名启蒙思想家、翻译家、教育家严复以及南开大学校长张伯苓等卓有影响的杰出人物曾在此工作和学习多年。二、专业设置学院现有8个本科专业,今年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军事交通指挥与工程专业,培养从事铁路、水路、航空军事交通运输指挥和保障管理的指挥军官,毕业生具有计划、组织管理和综合分析、解决交通保障实际问题的能力;▲汽车指挥专业,培养从事汽车部(分)队平、战时军事运输指挥、组织训练和日常管理的初级指挥军官,毕业生具有平、战时车辆装备管理、运输指挥、组织训练和技术保障能力;▲装备保障指挥专业,培养从事车辆技术勤务保障指挥、组织训练和日常管理的初级指挥军官,毕业生具备车辆装备勤务分队保障指挥、组织训练、管理教育的能力;▲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从事军用机械装备使用、维修、监造、研究和管理的工程技术干部,毕业生具有军用装备使用维修、监造验收与运行管理的能力和总体论证、研究改进的能力;▲车辆运用工程专业,培养从事军用车辆维修、论证、监造、研究和技术运用的工程技术干部,毕业生具有军用车辆性能试验、使用维修、质量监控、总体论证、研究改进和技术运用的能力;▲指挥自动化工程专业,培养从事军事交通和汽车运输组织指挥的管理干部,毕业生具有军交运输指挥自动化技术保障和系统研究设计与集成的能力;▲管理工程专业,培养从事部队车辆器材筹措与供应、防护与包装、保管与检验的管理干部,毕业生具备组织实施车辆器材筹措、储存、供应、管理和保障技术的分析、论证、设计、革新的能力;▲系统工程专业,培养从事军用物资的管理、装卸、供应及装运机械系统设计的军事物流工程技术干部,毕业生具备军用物资装运机械系统设计、合理配置、组织训练、作业指挥及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发和使用软件应用系统的能力。三、享受待遇学员入学的同时参军入伍,在校期间享受军人供给制待遇,发放军人津贴,每年报销一次回家探亲路费,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本科学员学业期满合格,按规定提升为副连职军官或文职干部,授予相应军衔。毕业后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学员具体情况,统一分配到全军部队、院校和科研单位,主要从事军事交通运输指挥、技术、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分别担任驻铁路(航务、航空)等交通沿线军代表、汽车部队连(排)长或维修工程师、后方仓库系统军事物流工程技术干部,成绩优秀的可直接报考硕士研究生。四、报考条件学院按一类本科线招收应届理科高中毕业男生,要求考生成绩优秀,形象气质、心理素质、表达能力较好,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外语语种为英语。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中包括身高在162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15%,无传染性疾病,无心理障碍,无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打呼噜),无色弱、色盲,祼视力4.5(指挥专业4.6)、矫正视力4.9以上,肝功能检查正常等。 联系方式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局子一号军事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300161)联 系 人:刘益能 汪命锁联系电话:(022)84656318网址:http://www.jjxy.cn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铁道部和军队完全不是一个系统。而且军区是七个而不是六个。

军队有7大军区,北京、南京、沈阳、济南、广州、成都、兰州。

而铁道部下面有1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别是:北京铁路局、成都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上海铁路局、沈阳铁路局、西安铁路局、太原铁路局、济南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南宁铁路局、南昌铁路局、昆明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 、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 、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

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军衔的设置

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共设将、校、尉三等十一级,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1)将官分四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分四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分三级,即上尉、中尉、少尉。

上将分两个等级,主要是考虑,军委主要领导同志需要授予军衔时,其军衔等级与其他高级军官的军衔等级应有所区别。校官分为四级,主要是考虑我军正师职军官数量较多,如大部分授予少将军衔,将官总数显得太多,大部分授予上校军衔,又显得低了些,因此设置了大校军衔。这样既可以控制将官数量,又可以使师级职务军官的军衔与团级职务军官的军衔有所区别。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军衔制是世界各国军队为明确军中指挥关系、激励工气而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军队管理制度。军衔既可以明确军人在军队中的地位、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军衔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的武阶体制。近代军衔制度出现于15世纪的西欧.之后,经过二三百年的不断发展与传播,最终形成了现代国际上通行的军衔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1927年8月1日。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军从未实行过军衔制。新中国成立后,为增强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军队诸军兵种之间指挥、管理和保障的协同,便于进行国际交往,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5年9月首次在全军(包括现在武警部队的前身公安部队)实行了军衔制。总计有60余万名干部获得了准尉以上军官军衔。朱德等10人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粟裕等10人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大将军衔;55人获得上将军衔;175人获得中将军衔;802人获得少将军衔。1965牛5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公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领章和部分军装样式的决定,规定陆、海、空军和公安部队。一律佩带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强我军革命、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恢复军衔制度被提到了议事日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同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由此形成了我军完整的军衔体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度于198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人民解放军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现役军官的军衔设3等11级。将官分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4级;校官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4级;尉官分上尉、中尉、少尉3级。士兵的军衔设3等7级。

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1988年制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了修改。其中主要改动为:(1)取消一级上将军衔,军官军衔由原来的3等11级改为3等10级。(2)明确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均为上将。(3)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从正大军区职至排职的军衔设置,由原来的一职两衔或三衔(其中一个为基准军衔),一律改为一职两衔(其中前一个为主要军衔,后一个为辅助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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