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被禁止用于保健食品为什么

冬虫夏草被禁止用于保健食品为什么,第1张

这是因为冬虫夏草不是一种食药两用的物质,因此它不能单独作为保健品的原料。保健品原料必须列入保健品目录,里边有一部分是属于中药材,但这部分中药材一定要是食药同源目录,才能作为保健品的原料。

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组织开展了对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的监测检验。检验的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产品中,砷含量为4.4~9.9毫克/千克。

保健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砷限量值为1.0毫克/千克,长期食用冬虫夏草、冬虫夏草粉及纯粉片等产品会造成砷过量摄入,并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存在较高风险。

扩展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虫草非药食两用 冬虫夏草用于保健品试点被叫停

冬虫夏草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但是暂时请不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冬虫夏草对提高人体免疫力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对肾脏肺脏肝脏等重要器官都有好的作用。目前从国家相关文件把它归到过“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见国家税务总局19960528号文)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见卫生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从未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给上海市卫生监督局关于冬虫夏草不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批复)。但是,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同意冬虫夏草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到,冬虫夏草本身可以作为滋补保健食品。卫生部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谨慎的。

另外,西藏自治区卫生厅已经向卫生部提交 将冬虫夏草等药材列入药食两用名单的请示。遗憾的是目前没有查到批复。

身份认定一: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么?

冬虫夏草分为有鲜、干之分。这两种冬虫夏草的身份是不一样的。

新鲜的冬虫夏草是指含水量60%-80%不等的、近期采挖的尚未风晒干的虫草,需要真空冷冻短期(3-6个月)存放,即未进行深度加工的冬虫夏草。

干的冬虫夏草指的是成品冬虫夏草,生产过程中需对冬虫夏草进行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以上定义,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未经深加工,属于初级产品,因此属于农业产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2012年7月1日作废的一个文件《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47号)规定:

“...

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

因此,成品冬虫夏草属于工业品,不属于农产品。

(注:参考文件作废的原因不是因为规定的内容有问题,而是退税政策有更新,不影响参考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冬虫夏草是否属于农产品,不能一概而论。

1、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农产品,税率为10%

2、成品冬虫夏草,属于工业品,税率为16%。

身份认定二:新鲜的冬虫夏草属于免税农产品么?

财税【1995】52号文明确了“农产品”的概念,但农产品不一定是免税农产品。

农产品的税率为10%,符合免税条件的农产品为“免税农产品”。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正版)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纳税人销售新鲜的冬虫夏草,无非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身到地里挖掘的冬虫夏草

2、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其他纳税人的冬虫夏草

毫无疑问,第2种情况,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冬虫夏草,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因此不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同时,根据“前言”里所述,冬虫夏草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里关于蔬菜的范围,流通环节不享受免税政策。

那问题来了,纳税人销售自身到地里挖掘的野生的冬虫夏草算不算“自产农产品”,符不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为了保持谨慎,小编遍查税法规定,多方咨询,均得不到税法意义上“自产”的定义。

如不能论证挖掘野生农产品是否属于“自产”,则其销售就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反之,如果能论证挖掘野生农产品属于“自产”,则其销售就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自产农产品”中“自产”的定义指的是农业生产者对“具有所有权的农产品直接从事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的劳动行为?还是可以无视“农产品”原始的的所有权,仅指通过提供对“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从而达到对“农产品”所有权的占有行为?

譬如冬虫夏草,在或许进山挖掘前,任何人私自挖掘,均属违法行为,此时,冬虫夏草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挖掘季节来临,获得许可的挖掘人缴费进行采挖,挖到的是否可认定为自产?

有人会以承包山林、矿产等案例来论证只进行劳动取得的成果也认定为自产。然而,这两种行为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承包山林、矿产等,在承包资产的范围内的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承包者,一定时期内,其他人员不享有处置权。

而冬虫夏草的采挖人,得到的只是一个采挖的机会,对区域内的资产不享有任何独占权,有偶然性。其他的采挖人依然可以进行采挖并取得所有权,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采挖人挖掘的冬虫夏草是到底属于“自产”还是“非自产”,我陷入了婶婶的思考。

属于“自产”,我不认同

不属于“自产”,我怕挨砖!

这真是冬虫夏草是个宝,涉税问题不好搞!如果想了解更涉税问题内容可参加广州会计培训班,或者登陆理臣教育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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