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的ICAC

廉政公署的ICAC,第1张

香港廉政公署(ICAC)

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ICAC)简称:廉署

英语: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即ICAC,

性质: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

前称:香港回归中国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成立时间:1974年2月14日

成立原因:当时由于香港的政府部门贪污问题严重,警队情况犹为严重,因此才有廉政公署的出现。

部门:廉政专员 行政总部 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

独立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谨闹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经典广告词:◆“香港,胜在有ICAC”◆“廉署保密,密密实实” “公平、公正、公开”

引用:“挣钱并不是错,错的是你怎样挣钱,公平不代表每个人都赚一百元,公平是说你有赚一百元的能力,就能赚一百元;你有二十元的能力,就能赚二十元,这就是公平。可能你今日挣的钱比我多,但若我的才华比你多,终有一天我挣的钱会比你多。”——ICAC1997年广告展映《才俊》 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透明国际”180个国家和地区排名中位居第十二位,在亚洲则仅次于新加坡。与之相应,香港廉署也走过了从最初被质疑到很快确立强大公信力的过程。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哗闷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1.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乱晌弯报。当执行处接到举报后就会把资料分类并立即立案调查。

⒉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⒊社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 提倡如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它所利用的宣传教育手段是和市民面对面的接触,并且运用大众传媒和印刷传媒的手段广泛推广肃贪倡廉的信息,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上世纪60-70年代的香港,贪污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同时还可以说明,廉署现有的运作机制是十分有效的,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上述“三位一体”的架构,成为廉署高效廉洁的组织保证:一方面通过执行处全力肃贪,让腐败分子逢贪必被抓而“不敢贪”;另一方面则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审核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序等工作堵塞贪污漏洞,使相关人员“不能贪”;同时通过教育宣传让市民“不想贪”,培养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深厚土壤。 ◆I.廉署架构  廉政专员 行政总部 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透过三个部门的“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1.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

法定职责:

⒈接受及审阅贪污指控。

⒉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⒊调查任何订明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而犯的勒索罪。

⒋调查订明人员任何有关或可能导致贪污的行为。

组织:

⒈执行处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辖下设有两个主要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及相关罪行。执行处首长同时兼任副廉政专员,并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

⒉执行处经常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部门工作及谘询意见。

●2.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法定职责:

⒈审查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法及程序。

⒉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贪建议。

⒊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

组织:

⒈防止贪污处(防贪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有两名助理处长协助执行职务。

⒉防贪处拥有一队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尽心为公共及私营机构提供有效的防贪建议,他们包括:

资深的前政府人员、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业人员

⒊防贪处定期向监察该处工作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

法定职责:

⒈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祸害。

⒉争取公众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

组织:

⒈社区关系处(简称社关处)由一名处长执掌,辖下两个科分由两名助理处长统领。

⒉社区关系科(一)主要由多个专门组别组成,职责包括:

制定部门的宣传策略,以提高市民对反贪工作的认识。透过大众传媒,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透过教师、学校、教育机构宣扬正确价值观。与内地反贪机关保持联络与交流。

⒊社区关系科(二)透过辖下七间分区办事处执行以下职务:

与社会各界和市民大众直接联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接受贪污举报和查询。 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⒈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⒉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⒊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

⒋绝对依法行事

⒌不以权位谋私(接受500元以上的礼物需由行政长官批准等等。)

⒍根据实际需要严守保密原则(包括同组同事不私下互相讨论自己负责的案情,不与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给其他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实实”。廉署尽全力保护举报人。30多年来,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没有一名举报者因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如果证人安全受到威胁,廉署会调派证人保护组予以保护。“市民对廉署保密的信心,可从实名举报比例不断上升中得到印证。”汤显明底气十足地说。)

⒎为自己的行为及所作的指示承担责任

⒏言行一致而有礼

⒐在个人及专业修养上力求至善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第10条: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即属违法。

而上述条例中, 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虽然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作出规定。

◆●《防止贿赂条例》- 私营机构

廉署之所以将私营机构和私人企业纳入调查范围,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大量私企涉及公众利益,如上市公司贪污案件、商业回扣等,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如果其贪腐行为不被纳入调查范围,整个社会清廉将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亦不可能独善其身。

统计显示,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占比多达86%;而最近几年的举报则主要针对私营机构和企业,持续的统计显示这一比例已超过年度举报总数的70%。

法例简介

⒈代理人(通常为雇员)在未得主事人(通常为雇主)的许可下,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样有罪。

⒉利益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⒊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法例简介

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适用于法例中所列明的选举,一切与该等选举有关的行为,无论是在选举期间之前、之后或选举期间内作出,是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均受此条例监管。

⒉法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

行政长官选举 立法会选举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区议会选举 乡议局议员选举 乡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 村代表选举

◆●《廉政公署条例》

法例简介

《廉政公署条例》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例如:

⒈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

⒉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

⒊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有关详情,请参阅法例原文中的【廉政公署条例】第10⑸条)的权力 由高至低:

廉政专员 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执行处首长)

执行处 Operations Department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

处长 Director

助理处长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调查主任 Principal Investigator (PI)

总调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 (CI)

高级调查主任 Senior Investigator (SI)

调查主任 Investigator (I)

助理调查主任 Assistant Investigator (AI)

防止贪污处 Corruption Prevention Department

处长 Director

助理处长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防贪主任 Principal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总防贪主任 Chief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高级防贪主任 Senior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防贪主任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社区关系处 Community Relations Department

处长 Director

助理处长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廉政教育主任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总廉政教育主任 Deputy Regional Officer

高级廉政教育主任 Senior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廉政教育主任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助理廉政教育主任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此机制主要包括:

◆I.廉政专员的任命

这是行政长官对廉署的直接监督,廉署虽不受政府其他部门辖制,但廉政专员需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Ⅱ.四个谘询委员会的委任

这是行政长官的间接监督,行政长官通过委任四个咨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日常工作。这四个委员会分别为“1.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4.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

--◎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

职权范围: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⒈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

⒉就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⑵条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

⒊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属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

⒋审核廉政公署每年的开支预算。

⒌在廉政公署年报呈交行政长官前予以审阅。

⒍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⒎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反映委员会所关注有关廉署运作或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审议廉署每宗案件,少至100元,多至几亿的案件都要经过该会审议,非经该会同意廉署不得停止调查。可以随时向廉署作个别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职权范围: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⒈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接获的所有贪污举报及廉署如何处理这些举报。2.听取廉政专员报告所有历时超过一年或需要动用大量资源的调查个案之进展。

⒊廉政专员须尽早向委员会报告由其授权进行搜查的次数及理由,并解释急需进行搜查的原因。

⒋听取廉政专员报告疑犯获廉署保释超过六个月的所有个案。

⒌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已完成调查的个案;并就律政司决定不予检控或警戒的案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6.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在廉署管辖范围内所作检控的结果及其后的上诉结果。

⒎就廉署管辖范围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向廉政专员建议那些资料应送交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其他机构或个别人士;或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资料于委员会开会前因有需要而经已递交,则委员会在其后会议中,须就该行动进行审议。

⒏就廉政专员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或主动就任何事项提供意见。

⒐向行政长官反映任何值得关注的执行处运作或该委员会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⒑向行政长官提交年报,内容须向公众发表。

--◎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主要监督防止贪污处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所有完成的防贪研究报告。

⒈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私营机构在工作常规及程序上可能助长贪污的地方,并向廉政专员建议应予以审查的项目及审查的先后次序。

⒉研究根据审查结果而作出的各项建议,并就进一步行动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⒊监察根据该谘询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的建议如何实施。

--◎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

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主要监督社区关系处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廉政工作的策略。

⒈向廉政专员建议如何争取公众支持打击贪污及如何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

⒉听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报告为达致上述目标而进行的工作。

⒊监察公众对廉署工作的反应以及对贪污所持的一般态度。

◆Ⅲ.行政长官/行政会议 

廉政公署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亦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

◆Ⅵ.立法会监督

立法会有权赋予或撤销廉政公署的权力,并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也有权要求廉政专员就其政策及经费问题接受议员质询。

◆V.独立检控权

廉署有广泛的调查权但没有检控权,所调查案件是否提交法庭,须由对行政长官负责的律政司长决定。

调查后检控与否属于律政司司长的权力。调查和检控权分立,可以确保不会单以廉政公署的判断而作检控决定,防止滥权。

◆Ⅵ.司法监督

司法独立可确保廉政公署不会越轨。在司法监督下,廉政公署行使某些权力前,必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准许。同时,廉政公署会谨慎研究法官就调查工作所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并检讨执法程序,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Ⅶ.传媒-公众监督 

透过传媒监察,不断加强廉政公署对公众的问责性。

◆Ⅷ.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以及监察针对廉署的职务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及立法会成员和社会贤达。

◆Ⅸ.内部监察

廉政公署要求职员恪守最高的诚信水平。廉署自成立以来已设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责调查监督廉署工作人员,以确保自身清廉高效。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L组总部并不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哪里,有些什么职员,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香港警察的主要职责:

(a) 维持公安;

(b)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为的发生和侦查刑事罪及犯法行为;

(c) 防止损害生命及损毁财产;

(d)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够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e) 规管在公众地方或公众休憩地方举行的游行及集会;

(f) 管制公共大道的交通,并移去公共大道上的障碍;

(g) 在公众地方及公众休憩地方,和公众集会及公众娱乐聚会举行时维持治安;而为上述目的,任何当值警务人员在该等地方、聚会及集会对公众开放时得免费入场;

(ga) 协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之下的责任和行使他在该条例之下的权力;

(h) 协助执行任何税务、海关、卫生、保护天然资源、检疫、入境及外国人士登记的法律;

(i) 协助维持香港水域治安,并于香港水域内协助强制执行海港及海事规例;

(j) 执行法院发出的传票、传召出庭令、手令、猛迟好拘押令及其他法律程序文件;

(k) 提交告发书及进行检控;

(l) 保护无人认领及遗失的财产,并寻找其拥有人;

(m) 管理及扣留流浪动物;

(n) 在火警中协助保护生命及财产;

(o) 保护公众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害;

(p) 在刑事法庭出席,并于有特别作出的命令时在民事法庭出席,以及维持法庭秩序;

(q) 押送及看守囚犯;

(r) 执行法律委予警务人员的其他职责。

ICAC:香港廉政公署。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

CID:刑事调查局。负责刑事侦缉等的实际警察事务

CIB:刑事情报科。主要责任为为警务处搜集情报(包括有关有组织及三合会活动、严重罪案及恐怖活动),加以分析及研究再发放情报,根据情报筹划采取行动打击非法活动;以及协助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毒品调查科及各总区刑事侦缉部门提供策略性及战术性的情报,以采取执法行动。

O记:枝铅重案组。O记的职责包括汇集各方面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打击极为复杂的集团式犯罪活动,包括涉及贩毒、洗黑钱活动,并确认、冻结和充公涉及罪犯活动的资产。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 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2.香港警察警旦卜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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