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唤的种类和程序
(1)口头传唤
本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z件,可以口头传唤。”因此,口头传唤适用两种情形:一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案件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现场被发现的,包括公安人员当场发现,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亲属或在场公民检举揭发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离去被抓的。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公安人员在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时,仍然要向其讲明身份,必要时出示工作z,然后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取证或裁决。
(2)书面传唤
书面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使用《传唤证》,命令其于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方式。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传唤方式。除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外,其他情况必须书面传唤。采取书面传唤时,人民警察要签发公安机关的传唤证,然后直接或间接送交被传唤人。被传唤人收到传唤证后,必须在附联上签名和注明收到的时间,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随传唤证到案或者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到案。回执由送证人带回后入卷。 《传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传唤理由、指定到达时间与地点、填发时间等,并由办案人、批准人、填发人签名。 《传唤证》除存根外一式两联,一联交被传唤人,一联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强制传唤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执法活动。无论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被传唤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都不能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否则,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到案,以保证传唤的执行。 根据本条的规定,强制传唤的必备条件有: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二是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只有在这两个条件具备时,公安机关才能进行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强制传唤的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必要时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实践 *** 作中应严格遵照以上规定。
二、传唤应注意的问题
(1)传唤只适用于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于证人、被侵害人等不能适用传唤。
(2)对非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适用口头传唤,一律适用书面传唤。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3)在传唤中慎用强制手段和警械,需要使用强制手段和警械的,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而不能将其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证时间。
(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不得在第一次传唤后,紧接着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传唤。但也不是说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能传唤一次,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束询问查证的,就应当立即解除传唤。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再次对其传唤,再次传唤时应当有新的证据或线索。
(6)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对经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如果不是依法强制传唤的,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
(7)注意传唤和留置盘查的关系。《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将被盘问人留置继续盘问。虽然传唤与继续盘问都是可以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采用的法律措施,但使用时应注意二者区别,不得重叠使用。因为盘问和检查的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或发现犯罪嫌疑人时,当即、当场进行的;而传唤是针对治安案件中特定调查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能将特定的违法嫌疑人以传唤手段带至公安机关后,将其留置,这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三、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z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等等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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