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写生的写生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风景写生的写生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第1张

[l]构图经营

如前所述,风景写生有其一般的构图要领,但是需要反复地实践方能有所领悟和掌握.在构图经营中,首先是面对有画意的自然景物,选定好位置和角度而进人自身独特感悟之后的构图策划,抓住其景物特色之点.确立地平线和取景范围,进行画面严密分割与透视意象的把握,并通过这种面积的分割,使画面宾与主相呼应、疏用、虚实及前后景物安排得体,以体现出一种内含的力与节奏韵律之美。

[2]形面分析

待构图意象在画面上初步落实之后,紧接着进行形面的分析。这种分析的任务一是对线构成的平面形的认识与控制;二是对体和面的立体结构的分析与归纳。这一步对初学者至为重要,它能加深对主要物体结构和透视规律的理解。

[3]总体色调

风景写生的深人刻画一般从主体景物的精彩部分开始着手刻画而逐步展开、通常而育,画面主体中心部分均设置在中景居多,风景素描中,画面整体气势的把握至为重要。因此,刻画中应随时注意整体氛围的控制在深入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细部刻画,都将导致画面的不协调。待刻画结束时,要进行画面的调整和艺术处理。即调整主次虚实关系,以突出主体和画面视觉中心部分的精彩之处弱化并简洁其它部分.同时,在表现手法与艺术处理方面上,应紧紧地围绕画面总体气氛作出加工和调整,使之和谐而富于艺术的美感。

[4]深入刻画与艺术处理

以上是风景写生的一般作画程序也即是作画步骤,基本方法也如前所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也可以用线结构画法也可以是线和明暗相结合等等、当你熟练掌握其各种方法之后,作画的程序也就因人而各有所择了、总之室外的风景写生范围较大,而且由于季节、时间、气候和阳光的变化,也给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开始可以有重点的单独研究树木.山、水、建筑、交通工具等景物,作一些局部的写生,为进一步画复杂的风景积累经验和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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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定级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和管理需要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同级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规划、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后,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特殊重要区域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风景名胜区界址。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前款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有关部门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第十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因建设或更新抚育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第十八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石、挖砂取土、损坏植被、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造坟墓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兴办各类工业项目;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度假、休养、疗养等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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