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第1张

一、呈请 监视居住 的程序是怎样的?呈请监视居住的程序主要是:(一)呈批。 对 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 立案 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况,拟监视居住的理由,拟监视居住的地点,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二)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的,办案部门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1、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但是,对案情特殊,不宜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执行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为其指定临时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 羁押 。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四)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宣布监视居住时,侦查人员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副本存入 诉讼 卷。 侦查人员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 同居 住人及其聘请的 律师 以外的其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 身份z 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五)交付执行。 侦查人员应当将被监视居住人带至其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签收,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六)备案。 办案部门应当在监视居住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监视居住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实施时间、实施监视居住后涉案人员所在的地点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七)监督考察。 1、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监视居住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机关 (3)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2、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有关信息。 3、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5、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 1、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2、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 批准逮捕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4、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八)解除监视居住。 1、解除条件。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解除程序。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但变更为拘留、 逮捕 的,原监视居住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1)呈批。对犯罪嫌疑人解除监视居住,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拟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等。 (2)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被监视居住人,让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填写收到日期。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综上所述,国家处理社会案件的机关在面对某些具备特殊情况且符合法律对监视居住限制资格的条件,就可以在接受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请求相应的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但是得到监视居住许可的罪犯仍然需要在指定的地点生活并且接受随时的监督。

看你的意思,主要是不想让程序A被修改,那么以下情况给你参考吧:

1、在当前的win中,程序A被系统加载并运行后,会有一部分基本上是固定不变的,这主要是代码区,还有一部分是根据需要不停地变的,这是变量区,及其它缓冲区。

2、如果你想的是让代码区不被改动,这个要求很容易达到,因为它是固定的,你只要把这个区域的数据时行一下MD5码的计算,或是使用更快速的某种方法进行一次校验便可。但是基本上你要进行一次完全校验,占用的时间一定是不短的(至少1秒以上),这种做法能保护程序的应有功能不被乱改,但不能保证变量不变乱改。此外相当的低效,很少有人这么做。

3、监视程序的启动,一旦启动把自己的dll hook进去 并拦截teProcessMemory API 看起来是有理的,但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这种程序一定需要管理员权下才能正常运行,其次,程序X可不可以先对付程序B,再对付程序A呢? 另外,程序B一但起动,某些正常的程序也可能受影响,比如金山快译等。

4、最常见的做法是针对程序X的行为对关键部分的代码进行监控,这样监控的范围就能大大地减少,可以达到0.01秒内完成任务,使用户不会感觉到什么,但这样做的前提是知道程序X的行为具体是什么。

5、其它的通用的做法是针对程序X的特点在内存现运行的程序中进行查找,一但发现进行处理。

6、以上两个方法是最常用的做法。

7、破解与反破解始终是一对死冤家,在当前来说,似乎没有好的解决方法,只能说设法让破解的难度加大!

PS:“程序运行后如何md5效验,这不开玩笑吗?”不是开玩笑,MD5码校验并不专指对一个未运行的文件,MD5码校验是一种算法。将内存中的数据抓出来进行MD5码计算也并不是不可以的,当然,上面说过了,这种计算对机器要求过高,在实时运行中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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