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公共关系工作的一般程序是,第1张

公共关系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公共关系调查、公共关系策划、公共关系实施、公共关系评估。

1、公共关系调查:公共关系调查是指社会组织通过运用科学方法,搜集公众对组织主体的评价资料,进而对主体公共关系状态,进行客观分析的一种公共关系实务活动。

2、公共关系策划:在完成了调查研究以后,公关活动就进入了制定计划阶段。

3、公共关系实施:计划制定好之后,就进入到了实施阶段。公共关系活动的性质非常复杂,但以传播性活动为主。

4、公共关系评估:公共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管理方法,应当设计周密,有头有尾。因此,公共关系工作程序的第四步就是对公共关系活动效果的总结评估。

公共关系介绍

公共关系是由英文“Public Relations”翻译而来的,中文可译为“公共关系”或“公众关系”,不论是其字面意思,还是其实际意思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是指组织机构与公众环境之间的沟通与传播关系。

公共关系学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新兴专业,开设大专、本科至最高硕士的课程。关于公共关系的各种定义有很多,一般指一个社会组织用传播手段使自己与相关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双方达到相互了解和相互适应的管理活动,反映了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活动,也是一种管理职能。

一、 收养 关系的法定程序有哪些?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确定 管辖权 、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等程序。很多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孩子,就可以去收养别人的孩子,我们都知道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 事实收养 。如果收养人达到法定的收养条件,需要办理收养手续,并且到民政局办理公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 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具体程序内容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 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 民法典 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向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本关对儿童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收养人的合法收养资格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双方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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