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变更属于审判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向当事人公开。
这就是短信的来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条短信,是最高法院发送的,说明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案件适用程序变更,估计是由小额诉讼程序变更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也可能是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这都是正常的审理程序。是需要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所以会收到这样的短信。
具体情况,可以打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输入(2020)鄂0112民初4646号案件的当事人的姓名、身份z号码和手机号码,再输入手机收到验证码,就可以查到这个案件的其他情况了,包括案件的承办法官、书记员等信息。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z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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