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程序的执行流程,程序的三种结构是什么?

按程序的执行流程,程序的三种结构是什么?,第1张

分别是顺序结构、分支结构、(包括多分支结构) 和循环结构。

具体介绍:

1、顺序结构

顺序结构表示程序中的各 *** 作是按照它们出现的先后顺序执行的。

2、选择结构

选择结构表示程序的处理步骤出现了分支,它需要根据某一特定的条件选择其中的一个分支执行。选择结构有单选择、双选择和多选择三种形式。

3、循环结构

循环结构表示程序反复执行某个或某些 *** 作,直到某条件为假(或为真)时才可终止循环。循环结构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当型循环和直到型循环。

当型循环:表示先判断条件,当满足给定的条件时执行循环体,并且在循环终端处流程自动返回到循环入口;如果条件不满足,则退出循环体直接到达流程出口处。因为是"当条件满足时执行循环",即先判断后执行,所以称为当型循环。

直到型循环:表示从结构入口处直接执行循环体,在循环终端处判断条件,如果条件不满足,返回入口处继续执行循环体,直到条件为真时再退出循环到达流程出口处,是先执行后判断。因为是"直到条件为真时为止",所以称为直到型循环。

扩展资料:

设计方法

1、自顶向下

程序设计时,应先考虑总体,后考虑细节;先考虑全局目标,后考虑局部目标。不要一开始就过多追求众多的细节,先从最上层总目标开始设计,逐步使问题具体化。

2、逐步细化

对复杂问题,应设计一些子目标作为过渡,逐步细化。

3、模块化

一个复杂问题,肯定是由若干稍简单的问题构成。模块化是把程序要解决的总目标分解为子目标,再进一步分解为具体的小目标,把每一个小目标称为一个模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

顺序结构的程序是严格按照程序中代码的先后执行的;如果有选择结构,就会根据具体条件执行相应的代码。循环结构中也会有条件判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执行不同的代码的。有的还有交互技术,会根据使用者的要求或是外界的情况作出响应的。

比如说,自动驾驶系统,会根据路况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驾驶方案,会自动避让障碍物,等等。

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与执行时间和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针对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有个前置程序,即必须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只有对仲裁裁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从而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但是,当裁定送达后15天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的裁定就有了法律效应,而且双方都不能再就已经被裁定的事项申请再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定的事项,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即使是申请对劳动仲裁结果的执行,也只能向法院申请,而劳动仲裁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由于该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程序,所以在向法院申请后,实际上还得经过法院执行庭的再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执行要求的,法院则按程序执行,如果不符合执行要求的,法院则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因此在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中就有了以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发生仲裁裁定具有了法律效应,对方却不履行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又被裁定为不予执行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那还有两条路走,一是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说的,在30天内向法院再起诉。二是按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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