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1张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

毒品的取样程序是在完成称量工作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或聘请人员进行取样,取样后对于剩余毒品及包装物,应妥善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毒品的取样一般应当在称量工作完成后,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完成。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取样。 在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封装后,将其送至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及时送至公安机关毒品保管场所或者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进行妥善保管。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毒品,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含死刑复核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方可处理。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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