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抓捕的程序有哪些

公安机关抓捕的程序有哪些,第1张

逮捕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一律由 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 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 》对强制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刑诉法第91条的要求,办案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将其逮捕后,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办案人员申请逮捕证,要向检察院提出,经过批准后,尽快的执行。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迹象时,办案人员也可以先行逮捕。

法律解析:

犯罪嫌疑人 被逮捕后的流程为在后续侦查结束后,进入 检察院审查起诉 阶段,时限1个半月;审查起诉结束,不追究的予以取保候审;追究的移送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期限在2—3个月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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