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本质

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本质,第1张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网上摘录得,你参考一下:计算机的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机器指令组成的,而指令就是要计算机执行某种 *** 作的命令。

程序=算法+数据结构+程序设计方法+语言工具和环境

从计算机组成的层次结构来说,计算机的指令分:

微指令:是微程序级的命令,它属于硬件。

宏指令:是由若干条机器指令组成的软件指令,它属于软件。

机器指令:介于微指令和宏指令之间,通常简称为指令,每一条指令可以完成一个独立的算术运算或逻辑运算 *** 作。

计算机程序就是指 电脑可以识别运行的指令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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