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

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第1张

通常的计算机程序总是由若干条语句组成,从执行方式上看,从第一条语句到最后一条

语句完全按顺序执行,是简单的顺序结构;若在程序执行过程当中,根据用户的输入或中间

结果去执行若干不同的任务则为选择结构;如果在程序的某处,需要根据某项条件重复地执

行某项任务若干次或直到满足或不满足某条件为止,这就构成循环结构。大多数情况下,程

序都不会是简单的顺序结构,而是族嫌锋顺序者稿、选择、循环三种结构兆晌的复杂组合。

三种基本结构的流程图、N-S图以及PAD图可以参看本书第1章1.4节“算法”相关内容。

如:在C语言中,有一组相关的控制语句,用以实现选择结构与循环结构:

选择控制语句:if;

switch、case

循环控制语句:for、while、do...while

转移控制语句:break、continue、goto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查明了案情事实,才能正首闷确适用法律去解决争议,而事实的查明,则必须依靠充分、确凿的证据。对诉讼当事人来讲,其提出诉讼主张和权利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基础,如果没有证据,其诉讼主张将会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诉讼证据无论是对当事人维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和合法权益,还是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做出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存在的证据,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出来或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出来并依法审查核实,才能起到证明某件事实的作用。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即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这点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同)。当事人分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蔽芹旁张、谁举证”。具体说来,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必须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否认、反驳原告的主张或提出反诉,同样须提出相应的证据;第三人对其诉讼主张也负有举证的责任。

例如,张三起诉李四欠债不还,须提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借据)或有证人证明,还要提出证据证明债务已到清偿期、屡次催要李四拒不偿还等事实。李四如提出自己不欠张三的债,或债务已经清偿或尚未到期,也要举出证据来。假如李四反诉张三索债时曾打伤了他,致其损失医疗费、误工工资若干元,要求张三赔偿,还要举出被张三打伤的证据、医疗费单据、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责任分担的均衡性和主张方举证的实际困难,法律也宏橡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将主张方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各类民事案件,均要按照一定的方法、步骤和“ *** 作规程”进行,这即是审判程序。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共有8种,即: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相应地设立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和法院决定受理而发生,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这两种程序是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而予以纠正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它不具有审级性质,也不是审理每一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上列三种审判程序,构成我国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基础。

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程序。它实质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在起诉与受理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判组织形式,开庭审理的程序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体现了简易、便捷的特点。而普通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适用性最为广泛,大多数第一审案件都依普通程序审理,即使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按其他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的规定也大量渗透其中。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统、最完整的一种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最基本、最主要的“ *** 作规程”。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起诉与受理。起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接收立案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案件一经受理,诉讼程序正式开始。

第二,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将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此外,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有关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以满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在事实基本查清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调解。

第三,开庭审理。是指由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的全部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为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准备开庭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开庭公告;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理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将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揭示、核查。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如何认定事实、证据及如何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并与对方当事人相互辩驳、论证。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审判长还应依次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能够调解的,还可以再进行调解。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依法做出判决并予宣告,是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法庭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的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权威性判定。

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一审判决做出后,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服判,未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均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的结果,有下列几种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对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处理时,一律使用裁定。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再上诉。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即告终结,这即是“两审终审制”。对第二审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如果终审判决、裁定仍有错误,怎么办呢?为纠正错案,法律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即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须予纠正而依法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在2年之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须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与提起上诉是不同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也不是一经申请,再审程序即当然开始。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审查属实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法院将予以驳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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