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第1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顷销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雀配游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卖斗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被执裂态行人

利害关系人

(即第三人)都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复议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信脊院不停肆坦源止执行。

一、提出问题

1、执行分配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解决什么问题?

答:执行中的参与执行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这些普通债权如何公平受偿的问题。

2、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时间?

答: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肢皮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3、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

答: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历启差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需要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4、向那个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材料?

答: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法院主持进行。

5、申请参与执行提交哪些资料?

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首次查封债权是否优先?

答:申请首次查封财产的债权人主张其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或主张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主持法院不予支持。但全体债权人同意首次查封财产申请人适当增加分配比例的除外。     

二、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分配方案

案号:(2015)浦执字第11391号

被执行人:吴某、郑某、吴某女

被执行人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共有房产

浦东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吴某、郑某、吴某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经上海高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上述三人共有房产估价1160万元,依法拍卖成交价890万元。招行在本案最高额登记债权为464万元,申报债权为677,3604.62元。另有一般债权申报的有4家。分配方案:

先支付房地产评估费、执行费;

1、其次招商银行抵押的优先债权;

2、再次,为吴某、郑某、吴某女安置费30万元;

3、最后,一般债权按照比例受偿余额。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八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旁尺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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