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型变态心理犯罪的案例

强迫型变态心理犯罪的案例,第1张

强迫型变态心理犯罪的案例:

自封“花仙王”的22岁歹徒在第三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弊山称自己因幼时失去妹妹而心理变态

七八年前,在外打工的父母因生活困难将刚出生的妹妹送与他人,“没有妹妹”的黄万平从此产生扭曲的报复心理,他对妹妹的思念后来转化为性渴望,并最终导致其残忍杀害两名幼小女童,走上犯罪道路。

4月2日凌晨1时30分,河源、潮州10多名民警,悄悄来到饶平县城侨联旅店一房间。“冲进去!”一声果断的喊声过后,民警冲进房内,一个男子与一个小女孩正躺在床上,民警们一拥而上,迅速将该男子擒获。这时,旁边的小女孩发出哭喊声,民警们一直紧绷的心放松了:小莲还活着!

目前,残忍奸杀两名女童的黄万平已被河源警方刑拘。

旅店内女童被奸杀

头天带其入住的年轻男子不知所终,警方全面调查无实质进展

去年7月28日上午11时,河源市区河源大道附近一旅店内,当一名服务员进入606号房间打扫卫生时,发现一个小女孩躺在床上一动不动,走上前仔细再看时,小女孩已没有了气息。河源市公安局兆卜亮及辖区源城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初步勘查,小女孩系被掐窒息死亡。死者尸体旁边,放有4小包饼干、5颗龙眼和一辆玩具车,床下还摆放着一束塑料花。在房内卫生间内,民警还发现一根带血的牙刷。经进一步检查表明,该女孩还受到残忍的性侵犯。

民警经走访查明,事发前的7月27日下午约4时许,一名20多岁的男子带着这名小女孩入住606号房,案发后该男子已不知去向,有服务员称,从相貌、口音判断,其可能是外省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特征,民警对案发周边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并把排查重点确定为砖厂、煤厂等,刑侦技术人员族宽还根据线索画出一幅犯罪嫌疑人的模拟头像,连同被害人的相片及,印制了1000多份协查通报,向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及社会散发,但经过广泛调查,案件却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

来源:知乎

程序猿可能是所有工种当中强迫症最多的群体,由于一个不经意的大小写字符疏忽或者空格字符的差异,都可能导致严重的BUG或程序失败,所以很多程序猿在工作当中慢慢养成了近乎偏执的编程习惯,也就是强迫症。程序猿都会有哪些常见的强迫症行为?今天,小慕就带大伙儿来梳理一下,看看你有没有中招!

1、注释变态

注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最具争议性的编程问题。有人认为要有清晰的注释,有人认为好的程序是自解释的,无需注释。对大多数程序猿来说,除了遵循公司的注释标准,通常仅仅在特别重要或者不好理解的语句上才会注释。但是总有那么两种牛掰的人,一种是在每个可注释的地方都有注释,另一种就是在任何时候都不写任何注释,你问他为嘛这样,他会轻描淡写地来一句“我习惯了”,好吧,习惯与强迫症不分家。

2、字体强迫症

小慕曾经见过一个程序猿,由于长时间的编程生涯,患上了编程字体强迫症。每次看到别人的代码总会欠揍地用他那大碴子味十足的口音来这么一句:“哎哟~看的我两眼昏花啊,你能换个好看点的字体吗?”对编程字体有着超强悍偏执的强迫症倾向――必须把每个编辑器、终端的字体调节成他自己喜欢的Monaco字体才能安心编程,所以无论是在mac还是windows编程,他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替换字体。Emmmmm这确实是件非常重要的事,因为小慕也是这样的人??.

3、IDE圣战

江湖没有争斗的话还叫江湖吗?还会郑颂绝有大虾出现吗?使用什么样的IDE,可能是与编程人士交流最危险的话题。这里Vim党、emac党、VS党、IntelliJ IDEA党、Sublime党甚至还有notepad党,可以说是热闹非凡。

选择什么样的IDE已经成为程序猿们的一种信仰,你可以鄙视我的编程,但你不能侮辱我选择的IDE,等等,背景还得再调成我喜欢的颜色。如果你不是一个随便的人,如果你必须使用某种已经习惯的IDE才能安心做码农,小慕恭喜你,你已经踏进强迫症大门,成为IDE圣战江湖里一名忠诚的勇士了!

4、空格强迫症

如同男孩子从小到大都在女孩堆儿里玩,长大后容易变成妇女之友一样,如果你写Python程序写的多了,很有可能会患上空格强迫症,以致于在写任何其他语言程序的时候,都喜欢把缩进由TAB换成空格。其实在除了Python之外的大多数语言里,两者是可以通用的,不过在接触Python以后,他们更喜欢用空格。

5、不断的樱拆beautify code

完美主义者,Beautiful code强迫症,每隔一分钟就使用编辑器的格式化代码功能美化代码;总觉得还可以用更好的代码,不断地推翻已有成果从头来过。狂热的完美代码爱好者,如果没有满意的代码,整个项目就无法往前推进,为了这点儿追求,熬夜赶项目进度几乎是这类程序猿的常态。“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就是他们的激励之歌。

小慕一直觉得完美主义没有错,如果一定要说有错,那就是过于追求完美导致的拖延症并发症!如果你是个视金钱若粪土的程序猿,可以忽略工资的存在(因为总是拖延项目进度,被BOSS扣光了),小慕支持你在代码的江湖登峰造极,令狐冲不就是凭借一套独孤九剑独步武林、娶了江湖美女任盈盈嘛,你一定会更强!

6、不断手动CTRL+S

曾经写代码过程中断电或者系统崩溃,好不容易写的代码功亏一篑,从此留下后遗症,极其没有安全感:总是担心万一系统崩溃怎么办,万一断电怎么办,设置成每隔10S就自动保存,在写任何长一点的代码的时候,包括网页,都会下意识地使用CTRL+S手动保存。这没毛病,可问题是必须按三次CTRL+S才能安心!一段代码下来,无数次CTRL+S,堪比曾经被学校老师忽悠着买的复读机啊!这可真是就算是自带保存功能的编辑机器都无法拯救的强迫症!

7、专属背景强迫症

如果一个程序猿买衣服一直买黑色的,配饰是黑色的,使用的物品也是黑色的,那么他的IDE的背景一定也是黑色的。除了黑色背景,他会找不到写代码的状态。所以,好多程序猿在写任何代码之前,一定要把任何IDE的背景调成专属的背景色才可以,一点点色差都不行。其实,不仅程序猿,很多人也都这样的症状吧?电脑桌面壁纸只觉得现在这张最好看喊姿,换了电脑也要把电脑桌面壁纸换成自己习惯的,这也是背景强迫症的表现。

8、多余空白不能忍

代码一定要美观,不能有不相关的因素出现,包括空白。看着别人发过来的代码,内心无比痛楚纠结,暗暗叫骂,“怎么会有这么多空白?写代码的程序猿在想什么?”必须移除多余空白才能满意。虽然不移除对程序没啥影响,但对心情有极大影响。这样的习惯绝对是完美强迫症的一种,不要狡辩,狡辩就是掩饰,掩饰就是事实,强迫症的帽子你戴定了,没有商量的余地。

9、严格遵循80栏字符限制强迫症

不能容忍任何一行语句的长度超过80字符限制,如果显示器的分辨是2k的,也不能容忍编辑器后面有大量的空白。这种大屏幕电脑高分辨率电脑显示器,一行可输入的字符数远高于80字符时,那对这些程序猿简直就是地狱般的折磨;在语句长度不超过80字符与不能有太大留白之间百般纠结,千方取舍,万般痛苦地做决定。即便某些情况下分行存在技术难度,也执着的寻求解决方案,永远相信自己一定能够找出解决方案。

其实,在程序猿的世界里,有强迫症都很正常啦,适度适量的强迫症是工和严谨的表现,是在与Bug的长期斗争中而形成的,甚至程序猿们可以骄傲地高声呼喊,没有强迫症的程序猿不是好程序猿。

不过话又说回来,有些强迫症益于工作,也有些会拖累工作,取舍适当方是完美的关键,这其中火候的把握可以说是一门需要自己慢慢探索的一门艺术了。

受胁迫婚姻撤消案例

1999年5月,女青年王某在一饭店打工期间,与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职工初某相识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王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初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王某如察迟缺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她一家。慑于初某的淫威,2001年12月,王某违心与初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初某常因生活琐事对王某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加剧,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一痛苦的婚姻关系,并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初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调查认为,王某与初某结婚前,初某结婚前,初某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评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败辩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初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旦帆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撤销婚姻的,就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而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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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少女引诱胁迫一批女学生 多次卖淫

永嘉县的陈某和金某两个女伢儿,年纪轻轻不学好,竟组织一批女学生从事卖淫。等待她们的,将是在狱中虚度青春年华。4月24日,二人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10月份,19岁的陈某、17岁的金某等人预谋组织女学生卖淫赚钱。随后,陈某与黄某等人(另案处理)四处联系嫖客,了解客源。当陈某发现从中有利可图后,便物色吕某、吴某、郑某、潘某等一批女学生,她们中小的只有14岁,大的也只有16岁。

陈某把她们带到瓯北镇,对她们进行“人活在世上为了钱”的思想引诱,又用“你现在过去陪男的睡,如果你不去,我们几个人都不好过”等语言来恐吓她们从事卖淫。至当年12月份止,陈某、金某先后多次组织这批女学生在瓯北一些酒店里从事卖淫活动,然后从她们卖淫所得中抽利。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金某以引诱、强迫的手段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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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从申某诉郭某等撤销权案谈起

案情

某电子公司成立于1989年1月26日,其原名为某联谊经营部,1989年11月,该联谊经营部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华龙经营部,1994年该经营部又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某电子公司。原告申某曾任某电子公司董事长,也是该公司股东。被告郭某是该电子公司董事副经理。2002年11月18日,县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将原告申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原告获准取保候审。2002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郭某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上有原、被告双方及其律师签字。同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郭某、申某签定协议书,原告、二被告及其律师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日,原告又出具承诺书。备忘录、协议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1)某电子公司(含下属企业某冷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由二被告享有和承担。(2)二被告给予原告补偿金80万元。(3)因办理电子公司成立登记的原章程中申某、古某、陈某均未出资,凡登记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4)电子公司在某镇人民路某号的房产原办证在原告及二被告三人名下有误,原告配合二被告将房产变更为二被告或电子公司所有。

协议签定后,二被告按其内容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80万元给付原告。2004年9月25日,某镇人民路某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二被告,同年10月21日,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二被告名下。2004年5月,某电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年6月17日,工商局批准对电子公司的注销登记,同日,二被告设立了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二被告。

原告认为由于其与被告郭某经营意见分歧,郭某到公安局告他,他才被刑事拘留的。2002年12月18日的协议书是在其取保候审期间被告胁迫他签订的,该协议书使其丧失了在电子公司的股权和房屋产权。该协议是自己对法律无知的情况下,被胁迫的违心签字,现电子公司已更名为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200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协议,恢复其在某电器公司的股权及某镇人民路某号的房屋产权。

经过审理调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其实施了胁迫行为。原、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备忘录时,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所述受胁迫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亲自签订协议,且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原告在2002年12月18日就应当知道撤销事实,而原告于2004年12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申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评析

撤销权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构成须有两个要件:(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2)所签订的合同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明显不利,合同的履行会给其造成损失。

本案中,申某陈述郭某向公安局进行检举、控告,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政治地位极不平等,对法律无知,加之郭某等人扬言若不签协议,还要将他弄去坐牢,所以他才违心的签字,其行为是受到了郭某、申某的胁迫才做出的,应当予以撤销。

必须明确,公民的检举、控告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的检举、控告由国家相关机关负责处理,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不能形成构成胁迫的事实,且取保候审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申某在签订协议时,委托了律师到场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所以申某陈述其受胁迫的事实不能成立。

申某在2002年12月18日就应当知道撤销事实,其于2004年12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申某提起诉讼时距其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已经超过一年,故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申某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

综上所述,胁迫行为是属于非正当的行为,其采取的是非法的手段对他人进行要挟,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检举、控告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从二者的合法性相比较就可以看出,检举、控告行为不属于胁迫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为怕受到检举、控告,担心失去自己的非法利益,因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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