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错误的的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程序错误的的案例分析题,第1张

不一定全面

1、公安机关应当在将王甲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也就是说要在2月28日之前提请逮捕。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应该在3月22日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3、批准逮捕后,对嫌疑漏悔人的羁押不得超过二个月搏搜竖。基大4、交通肇事罪非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孙某1986年5月5日生,2002年10月10日因涉嫌酒后故意杀人,被A县公安局拘留。10月25日公安局作出逮捕决定,(1逮捕决定超时)随后,孙的同学王某是在校法律系学生,受孙某家人的委托到公安局要求做辩护人进行阅卷等工作(8辩护人只能到法院做阅卷工作,侦查期间不能),被批准(2不需要被批准可以直接做)。2003年1月20日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A县检察院(3公安侦查应在1月内确定,超时)握芦芦。经审段带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年龄存在户口有误的问题,但故意杀人事实清楚(4应补充侦查)。遂于2003年4月5日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5可能判处死刑,为中级法院管辖)。A县法院审理查明孙某行为时年龄已满16岁,于2003年8月8日判孙某死刑哗雹(6审判超时),缓期2年执行。王某不服,代孙某上诉,(7辩护人不可不经被告人同意直接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以后,孙某被押往监狱执行。

法院程序的事多极了,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举个小例子吧,比如说普通程序的判坦案侍颂件,规定给当事人举证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而法院要是在送给被告起诉书副本后,安排在一个月之内开庭,那就算一老冲郑个程序违法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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