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科研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程序是什么

个人科研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程序是什么,第1张

个人梁灶激科研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程序如下。

1、由原负责人提橡袜出变更申请,并将变更理由报告提交给科研领导。

2、科研领导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变更通知,将变更后的负责人名单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3、原负责人将原项目资料交接给新负责人,新负责人接管项目,并继续督促项目进度。

4、新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在科研领导的监督下,辩液负责项目的完成。

项目经理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1、拟变更工作单位的项目经理需填写《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经理资雀迅脊质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

2、调出、调入单位及调出、调入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上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本人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4、项目经理调入单位必须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

5、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后,二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工作单位。

6、非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得变更。

7、一级项目经理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除提供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新聘用单位为项目经理缴纳“三金”的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项目经理的职能。

1、生产指挥权

项目经理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也有权在保证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调整,以保证项目经理能对施工现场临时出现的各种变化应付自如。

2、项目人事权

项目班子的组成人员的选择、考核、聘任和解聘,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奖惩、调配、指挥、辞退,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范围内选用和辞退昌败劳务队伍等是项目经理的权力。

3、财务支配权

项目经理必须拥有承包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项目经理有权安排承包费用的开支,有权在工资基金范围内决定项目班子内部的计酬方式、分配方法、分配原则和方案。

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分配,对风险应变费用、赶工措施费用等都有使用支配权。

4、技术决策权

主要是审查和批准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以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必要时召集技术方案论证会或外请咨询专家,以防止决策失误。

5、项目采购权

在公司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工程材料、周转工具、大中型机具的进场有权按质量标准检验后决定是否用于本项目,还可自行采购零星物资。

但主要材料的采购权不宜授予项目经理,否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效益,但由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必须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否则项目经理有权拒收或采取其他措施。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有时还需要监理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项目经理变更需要哪些手续问题的解答,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法顷渗律快车律师。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谈判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枣侍早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的招标确定只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更换施工单位是工程实施阶段合同管理的范畴,与施工许可证没有直接关系。、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凳雀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哪些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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