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安局领取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物品需要哪些程序?

到公安局领取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物品需要哪些程序?,第1张

要提供这些私人物品的合法来源,如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可以由行颤社区开具证明。关键要证明这些物品并非赃物,并非涉案物品。随后开具领条后领取。但是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让运手人代为领取犯罪嫌疑人的私人物品,一般都是随案移交,特殊情况的私旁带嫌人物品要带领人的身份z明和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等。

犯罪嫌疑人家属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只需携带身份z即可。届时,公安机关验明家属身份后,将送达嫌疑人家属一份《退还扣押物品、文件通知书》,二名办案民警以及嫌疑人家属在交接清单上签名,交接清单的其中一联,由嫌疑人家属保存;嫌疑人家属即可领回相关物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代领)

2、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誉桐伍中需要扣押财物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庆或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3、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轮帆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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