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环境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第七条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

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九条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第十一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第十二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第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第十四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短期的科技管理包含品质改善程序、高效率的制程设计等,长期的科技管理内容则包含了整体性、策略性的科技预测与规划,以创造出一长敏隐码期且整体桥哪的竞争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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