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价税合计,怎么求金额税额?公式是什么?

已知价税合计,怎么求金额税额?公式是什么?,第1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额为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扩展资料:

应纳税额要求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额

不含税金额乘税率=税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已税率和含税价,算税额,就是平时所说的价税分离。\x0d\不含税价=含 税价/(1+税率 ) 税额=不含税价税率。\x0d\以增值税率17%为例,含税价为11700元。那么就是11700/(1+017)=10000元,那么税额就是10000017=1700元。\x0d\\x0d\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合计(含税价)=价款(不含税价)+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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