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的演变甲骨文

汉字的演变甲骨文,第1张

甲骨文,是中国的一种古老文字,又称“契文”、“甲骨卜辞”、殷墟文字或“龟甲兽骨文”。是汉字的早期形式,是现存中国王朝时期最古老的一种成熟文字,最早出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属于上古汉语,而非上古或者原始的其他语系的语言。

甲骨文发现于中国河南省安阳市殷墟,是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文化产物,距今约3600多年的历史。

甲骨文,具有对称、稳定的格局。备书法的三个要素,即用笔、结字、章法。 从字体的数量和结构方式来看,甲骨文已经是发展到了有较严密系统的文字了。汉字的“六书”原则,在甲骨文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原始图画文字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

扩展资料

从甲骨上的文字看,它们已具备了中国书法的用笔、结字、章法三要素。其用笔线条严整瘦劲,曲直粗细均备,笔画多方折,对后世篆刻的用笔用刀产生了影响。从结构字体上看,文字不仅有变化,虽大小不一,但比较均衡对称,还显示了稳定的格局。

因此从章法上看,虽受骨片大小和形状的影响,仍表现了镌刻的技巧和书写的艺术特色。“甲骨书法”现今已在一些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中流行,就证明了它的魅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甲骨文

您好,这是案件案号的一部分:“高”代表高级人民法院,“行”代表行政判决书,“知”代表知识产权案件,“终”代表终审判决。一个完整的案号一般表示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例如:(2015)高行(知)终字第345号。下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编制、使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案号是指用于区分各级法院办理案件的类型和次序的简要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组成。
第二条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第五条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别由所属高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数字代码组合而成。
中级、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
(二)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均按01-20确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确定;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辖区内铁路、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所辖的铁路、油田、林业、农垦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均按01-40确定;
(五)地级市未设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时,该市中级法院所辖基层法院的数字代码,前两位与该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按71-80确定;
(六)在同一高院辖区内无铁路专门中院的铁路基层法院,其数字代码前两位为86,后两位按01-20确定;
(七)非林业、农垦专门中院所辖的林业、农垦基层法院及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一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
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中级、基层法院,分别同属一个高院、中院的,综合设立先后、建制等因素编制数字代码顺序。
第六条 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项所列基层法院的所属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辖区内主要承担该基层法院案件二审职权的中级法院。
三、类型代字
第七条 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
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
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案件合并审理或并用多个程序办理时,以必须先决的事项及所适用程序作为确定类型代字的依据。
四、案件编号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五、案号管理
第十一条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号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编制案号但尚未办结的案件,其案号不因本规定的施行而变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甲骨文,是中国的一种古老文字,又称“契文”、“甲骨卜辞”、殷墟文字或“龟甲兽骨文”。是汉字的早期形式,是现存中国王朝时期最古老的一种成熟文字,最早出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属于上古汉语(old chinese),而非上古或者原始的其他语系的语言。

二、甲骨文发现于中国河南省安阳市殷墟,是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文化产物,距今约3600多年的历史。

三、甲骨文,具有对称、稳定的格局。备书法的三个要素,即用笔、结字、章法。 从字体的数量和结构方式来看,甲骨文已经是发展到了有较严密系统的文字了。汉字的“六书”原则,在甲骨文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原始图画文字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

四、甲骨文是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文化产物,距今约3600多年的历史。

五、2017年11月24日,甲骨文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扩展资料:

甲骨文“高”字。从它的字形上,可以推断在商代已有了一种建造在土台上的建筑了。其下部应该看作是土台中挖有一口地窖,这是私有制抬头和家庭出现后的一种建筑方式。其上部可以看成是一栋既有屋顶又有墙身的建筑。墙的出现,在中国远古时代是个了不起的创造。用墙围合而得到的室内空间,比只用屋顶的要高大得多,这也正合了“高者,崇也”的字义。

甲骨文“宫”字。它可以看成在一个大屋顶下罩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室内空间的房子。这是一种专供统治阶级使用的十分讲究的高大建筑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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