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处理癌症病人自杀程序

警察处理癌症病人自杀程序,第1张

1、处理过程:公安机关在接报到有人死亡情况的报警后,会安排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共同到现场开展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和工作,公安机关会先排除他杀的可能,然后确定为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

2、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肯定是已经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治安支队或治安科)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然后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验尸报告是要入案件卷宗保存的,不会给家属的。

3、现场勘查笔录及走访笔录不会提供给家属。现场的勘查及走访笔录是为了结合尸体检验情况确定案件性质的(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或者是他杀),案件性质是会告知家属的。如果现场对死者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需要当时人签字认可的。

4、自杀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为自杀的原因,民警只能通过家属的反映、死者遗书的反映及走访情况而进行推测,(比如因为感情问题、经济问题或是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能说明该人的死因。(例如:高坠、割腕导致失血死亡等等)。

5、尸体检验是需要一定期限(北京一般为7个工作日),你所说有些材料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提供。如果确认为自杀,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后,出具死亡证明,随后办理正常的火化手续。

6、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存在拖拉问题,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拨打110向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所在分局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应当立即报警,并注意保护现场;警方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如果经鉴定检验等程序,经审查后,认定属自杀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刑事立案;如果涉嫌法犯罪的的,应当予以行政或刑事立案侦查。有控告人的,对于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要求检方进行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1、立案审查,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8205

2、复议复核,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立案监督,第一百七十九条 

&#8205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

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逐渐的提高生活水准让人们出行的要求提高,很多人不清楚在外面住酒店安全问题受到干扰该由谁承担责任,下面分享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

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1

如果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扩展资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分为场所管理人责任和组织者责任,其中场所管理者责任,通常均是发生在特定的场所中,只有在特定的场所中才会出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特定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相关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2

请问住店客人猝死,酒店有责任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如果消费者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治疗造成一定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入住后突发疾病死亡酒店被判赔偿20万元

张先生从外地来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后突发脑出血死亡。家属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0余万元。记者11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酒店赔偿20万元。

2014年10月,张先生来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其间,张先生在酒店门口站立不稳倒地昏迷,工作人员查看后未予理睬。其他客人发现后告知前台工作人员,酒店工作人员将张先生扶到大堂沙发处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台。

张先生不断咳嗽呕吐,工作人员仍未采取任何措施。40分钟后,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将张先生送往医院。几天后,张先生在医院死亡,死因为脑出血。

酒店辩称,其为快捷酒店,对客人没有特别照顾义务。张先生是患病死亡,非普通人可以识别。在发现其身体不适后,员工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张先生作为酒店的客人,其独自在酒店内发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于40余分钟后才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给治疗造成一定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酒店在此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张先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人死在酒店里酒店有多少责任3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自杀的原因与酒店无关,酒店做到入住手续齐全,房间安全措施到位,例行查房工作到位,事发后处理措施得当,从法理上讲,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责任。因此,酒店要不要负责,主要是要看店有没有尽到对其所管理场所内的安保义务。客人自杀处理程序:

一、自杀未死亡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有人自杀未死亡时,服务人员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保安部经理或保安主管。

2、立即通知酒店医务人员进行简单抢救。

3、通知总经于是并报120急救中心。

4、由大堂副理查询客人的相关资料及其家人的联络方式。

5、收集客人物品及遗书,并保护 现场(拍照取证等)。

6、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报公安机关。

7、如外籍人员报外事部或相关国籍的领事馆。

二、自杀死亡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有人自杀死亡时,服务人员立即通知大堂副理和保安部经理或保安主管。

2、立即汇报总经理 和值班经理,紧急反应小组。3、由总经理决定并报公安机关。

4、封锁、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5、如果是外籍人员报外事部或相关国籍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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