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几种结果?

检察院审查起诉几种结果?,第1张

一、提起公诉1、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起诉材料的移送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二、程序倒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三、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以上的详细描述,我们可以理解到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并且审查诉讼是具有三种结果形式的,最终的结果取决于证据是否充足以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最高检党组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创造性地提出“案-件比”,着力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福建省院党组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优化“案-件比”,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把每一个必要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反复、空转,努力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立起“风向标”,广泛凝聚共识,营造提质增效氛围。省院检察长带头推进,要求检察官全员落实。把“案-件比”作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并列入个人岗位说明书,压实检察官责任。常年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月常规评查一次,评查报告“点名道姓”指出问题并公开通报。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比”的内涵意义与工作要求,研究加强工作衔接的思路措施。一些地方在对接、通报相关工作的同时,安排检察官为公安办案人员授课,推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以往个别法官与检察官沟通协商建议延期审理问题,严格建议延期审理适用,有效减少程序倒流,促进提高办案效率。

用好“挤压器”,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一是加强关键环节审核监督。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影响“案-件比”最大的两类办案行为,我们抓住这两个关键,严格条件程序,着力规范“二退三延”。对于确需退查的,要求承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案件办理情况,严格按照最高检要求制作退补提纲,逐一列明补查事项及目的、理由,强化退补提纲的说理性,降低二次退补数量和比例。二是区分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管控。遵循司法规律,把握办案特点,区分案件类型进行管控,对于轻罪案件,要求尽量不退不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涉众型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主动前移关口,从侦查方向、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三是善用自行补充侦查权。针对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明、基本证据体系已经形成、只需补充个别证据材料的,要求承办人员增强主观能动性,启动自行补充侦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自行补充侦查183件,同比上升128.8%。

校准“指挥棒”,注重源头防控,努力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一是稳步推进派驻检察工作。主动前移关口,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派驻检察职责,探索建立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渠道,全流程监督侦查活动,实质化引导侦查取证,形成个案监督与类案指导相结合的诉侦运行机制。二是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刻认识“案-件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三个效果”统一上的内在联系,引导检察官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最好的工作模式,敢用、善用、规范用,逐步成为办案自觉和常态工作。三是扎实开展公开听证。对于一些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存在舆情风险的拟作不捕、不诉案件,我们按照最高检“能听证、尽听证”原则,积极开展公开听证,组织当事人、侦查人员、律师、代表委员等,当面通报案情、听取意见,减少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当事人信访等情况发生。

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赔偿义务,并不当然属于《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违法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依据,即便是因拒不执行曾被法院司法拘留,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属于刑法该法条规定的严重违法之前,公安机关亦不能据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固然,积极赔偿是悔罪的一个重要表现,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也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司法权综合裁量的结果。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同意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应有所预判,如其预判产生偏差,则可寻求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不可“程序倒流”,提出缓刑撤销之申请。因为,还存在着被告人因家庭变故等意外,确无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的情形。

 缓刑犯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处理。缓刑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义务人,未按照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裁定该缓刑人员立即执行。如果缓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待其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如果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甚至暴力妨害、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若证据确实充分,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属再犯新罪,法院应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已满,即使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成立,也不能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为此时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缓刑的问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yw/769798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08
下一篇 2023-04-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