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制定岗位工资的基本程序

简要说明制定岗位工资的基本程序,第1张

: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的制定程序

1.根据员工工资结构中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所占比例,根据工资总额,确定岗位工资总额或能力工资总额;

2.根据企业战略等确定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的分配原则;

3.岗位分析与评价或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价;

4.根据岗位(能力)评价结果确定工资等级数量以及划分等级;

5.工资调查与结果分析;

6.了解企业财务支付能力;

7.根据企业工资策略确定各工资等级的等中点,即确定每个工资等级在所有工资标准的中点所对应的标准;

8.确定每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工资差距;

9.确定每个工资等级的工资幅度,即每个工资等级对应多个工资标准,工资幅度是指各等级的最高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幅度;

10.确定工资等级之间的重叠部分大小;

11.确定具体计算办法。

(二)奖金制度的制定程序

1.按照企业经营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奖金总额;

2.根据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确定奖金分配原则;

3.确定奖金发放对象及范围;

4.确定个人奖金计算办法

立法过程(例子)提出法律草案 《物权法》严格按立法程序制定 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具体情况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议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提出关于立法议案的说明。 审议立法议案 立法议案提出后,即进入审议或讨论立法议案的阶段。立法议案在提交审议前,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中国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具体程序是:立法议案先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程。如果决定了,则提交人大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正式列入议程。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议案时,先由提案人作该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综合和修改,并向主席团作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再提交大会表决。主席团如果有不同意见,可提交大会审议。中国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程序是: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决定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时,提案人要对立法议案进行说明,然后先分组审议,再由全体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议案通常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初审,第二次进一步审议,两次审议后再进行表决。 立法议案的表决通过 中国的立法议案由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按电钮)。一般立法议案应由全体人民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代表通过。 公布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国家旅游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事务管理规范;

(二)仅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

(三)旅游标准及其实施性文件;

(四)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二章 立 项第四条 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应当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依据,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安排等内容,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立项。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为国家旅游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局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六条 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及起草机构和起草进度报局法制机构备案。第三章 起 草第七条 综合性规章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局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规章:

(一)为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

规章不得超出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增设行政许可;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是规定不具体、不便 *** 作;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十条 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局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范围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

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起草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委意见;需要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当形成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送审稿一般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主要措施及其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所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拟取代、修改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和内容等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和材料送局法制机构审查:

(一)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的正文及电子文本;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等立法依据;

(三)其他有关材料,包括相关方面意见整理、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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