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案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试用期的人民警察办案出现程序错误不可以免责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里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如:(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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