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用察看的疑问

关于留用察看的疑问,第1张

您好!

1、留用察看处分出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 的,予以开除。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而且原先也只适用于国有企业。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处分,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要规章制度的依据。而且该制度必须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一定程序作出,并且正式公示。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作了法定规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国有企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非国有企业,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

3、如果单位内部没有明确的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规定作为依据,那么对于犯过错的(或违规的)员工使用留用察看处分是没有依据的,涉嫌了侵权。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是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留用察看为依据扣除员工工资,否则侵犯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的法定权利,将承担侵权的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您可以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留用察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没有这样的概念民。可以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调整。

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的处理侵害了你的利益,或者没有依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可以请问一下用人单位关于留用察看的法律依据和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

希望能帮到你

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的程序如下法条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三、降级处分。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四、降职处分。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处分。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六、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应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另发给原职务工资的40%。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其职务和职务工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

七、工作人员受到上述职级奖惩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批准奖惩之月起执行。

八、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人的升级奖励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扩展资料:

案例: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私挖乱建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对7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8年5月至6月,群众多次举报反映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存在私挖乱建行为。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然进行了调查处理,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疏于督促整改,对行为人再次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存在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问题。

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漠视群众诉求,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就答复群众“对该行为不负有监管责任”,在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次函告有关情况后,均未及时调查核实,存在推卸责任、监管不力问题。

经市纪委监委调查督办,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7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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