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二年怎样解除

留党察看二年怎样解除,第1张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要恢复其党员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留党察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二是留党察看期间期满。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但即使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也不得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恢复其党员权利办理手续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大会考察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处分机关或有关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的,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

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第五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一)提示告知。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30日内,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序。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3日内,以《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二)本人申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7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并对其受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并予提醒。本人拒不申请的,党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并做好记录,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理。

(三)考察公示。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应在7日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并将拟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单位、党支部(含原单位、党支部)公示7天。

(四)支部讨论。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在1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被处分的党员应在支部大会上,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况,每位党员应对被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五)审批决定。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支部决定、考察、公示、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意见和掌握的情况,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的,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和其所在党支部。

(六)备案存档。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备查,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作出的留党察看处分决定,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由下级党委报原作出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本人和其所在党组织,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作出的留党察看处分决定,按规定应向本级党委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备案的,恢复被处分党员党员权利时,仍应报本级党委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为不符合恢复条件的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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