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什么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什么,第1张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什么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经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监督机构和人员、监督范围和权限、监督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监督方式程序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是什么

  至少要开50M的上网流量,直接登搜狐网进去就行啦,至于想看股市,不好说,估计流量不够。

股票行情(stock state)指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存在趋势。中国股市(大陆地区)主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构成,如包含香港则亦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并有所谓“新三板”的柜台交易股票。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大陆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旺苍县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会计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清理整治“小金库”,维护财经秩序,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财监督〔2018〕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财监督〔2018〕7号)的要求,结合各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自查情况,现将我县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和私设“小金库”重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相关资料准备。

一、重点检查单位、时间

(一)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私设“小金库”情况5个单位: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旺苍县诚鑫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只检查会计信息质量)。

(二)财经纪律执行、私设“小金库”情况7个单位:县妇联、县房管局、县政务中心、县教科局、县文广新局、县经开发管委会、县环保局。

(三)重点检查时间: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每个单位的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电话通知。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各相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及私设“小金库”等情况,重大事项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包括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预决算公开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虚列支出、转嫁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滥发工资、奖金、补贴,违规进行资产购置、处置,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计核算不合规,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以及银行账户管理使用不合规等问题。

(二)私设“小金库”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

三、重点检查分组

一组组长:封勇组员:熊丁彭捍东。检查单位:县妇联、县环保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教科局

二组组长:周瑞卿组员:刘文昕李俊霖。检查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县政务中心、县文广新局。

三组组长:宋明圣组员:杨静冉彩虹。检查单位: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旺苍县诚鑫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四、相关要求

(一)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

(二)检查组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

(三)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要做好检查底稿和相关检查资料的收集。

(四)各检查组于2018年11月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资料报送财政局(财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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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行业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中国财经行业的特点之一是市场规模庞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需求和资本流动不断增加,为财经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其次,中国财经行业在未来的趋势上将更加数字化,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科技的深入应用,财经行业将更加依赖数据,数字化的应用也将成为财经行业发展的新的核心驱动力。再次,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中国财经行业将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发展,以保证市场的健康规范。最后,中国财经行业也将更加注重开拓国际发展市场,加强与国际财经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不断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一)掌握行业财经信息是民航总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要求。2002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明确了体改后民航总局具有五项职能。其中,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这两项职能的履行都需要民航行业财经信息的支持,需要建立相应的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制度。随着民航政企脱钩逐步到位,民航总局与民航企业之间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行政法律关系。民航总局对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管理,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提出要求,而是纳入法律规范。在这种形势下,有必要通过制定规章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间新型的财经信息管理关系,保证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行业经济运行状况,为制定价格收费、航线航班、资金投向等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二)制定本办法是深入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税制度的要求。《会计法》第20、21条对财务会计报告作出专门规定;《条例》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做出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民航企业实际执行中,一些比较具体的、带有行业特点的问题,如民航基金和机场费、票证结算、航材核算、运输业务收支等,《会计法》和《条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影响了执行效果。此外,由于民航企业特殊的财税体制,民航总局每年都要就民航基金、机场建设费、工效挂钩工资、所得税等与国家财政进行清算,按其规定格式上报各种财务信息资料。民航政企分开后,上述财务工作仍部分存在。因此,有必要制定行业规章,结合民航企业特殊情况,完善民航行业财经信息编报制度。

(三)制定本办法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要求。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执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若干会议决议,要求各国民航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报告航空公司、机场等财经信息资料,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54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应“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空中航行的发展和国际航班经营的资料,包括经营的成本,及以公共资金给予空运企业补贴等详细情形的资料”;第6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各该国的国际空运企业按照理事会规定的要求,向理事会送交运输报告、成本统计,以及包括说明一切收入及其来源的财务报告”。国际民航组织最近几次会议的决议,如A33-19号决议附件B、2000年6月召开的“机场及航行服务经济会议”所提建议2/2和6/1以及1997年9月召开的“第9次统计部门会议”,也对此作出了具体要求。本办法的制定为民航总局收集各企业财经信息并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供完整资料创造了条件。

(四)制定本办法是在民航行业建立统一完善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要求。民航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信息报告义务。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和上报有关资料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工作效率不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财务分析不全面、不及时。这些问题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会计信息管理体制有关。制定本办法,有利于在民航行业建立一套完善的、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规范报表编报工作,在财务信息管理中体现依法行政,促进企业依法履行财务信息编报义务。二、法律依据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会计法》。《民航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集行业内企业财经信息属于民用航空活动的范畴,对此种活动进行规范,是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补充。财政部印发的《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18号)规定“民航企业应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该文件后附的财务报表,与本办法附件中的报表内容基本相同。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充分征求了财政部有关部门意见,以使该办法成为有效的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制度。

另外,本办法制定还借鉴了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我国有关规定。如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第407条A款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关于民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的大部分职能于1985年移交运输部民航局)有权要求任何航空承运人呈交年度、月份、定期和特别报告,规定报告的形式,要求任何航空承运人回答委员会可能认为有必要了解情况而提出的一切问题”。欧盟共同体条例第2407/92号第五条第6款对航空承运人规定:“航空承运人在每一财政年度应当及时向其颁证(经营许可证)机关提交经过审计的上一财政年度的账目”。并在附件中规定了承运人应当提供持续符合财务状况要求的财务信息。从我国信息产业部和交通部情况看,两个部门的体制改革都比较彻底,实现了政企分开,但其财经信息管理职能并没有削弱。交通部要求企业报送年报和季报,并准备建立一个信息网络系统,信息产业部要求企业报送年报和财务快报。本办法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上述国际和国内的有益经验。

赞同,所有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金融都应该纳入统一的监管当中去,否则就可能发生金融风险。这段时间,有财经专家指出,这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不少的便利,但问题也接踵而来。虽然每家互联网公司都打着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噱头,但实际上,不少互联网企业从事的还是那些消费贷,小额贷业务,这些企业利用自己庞大的用户规模优势,向网民发放大量贷款额度,不仅助力了过度消费,还给金融行业带来风险,所以政府对这些金融活动应该收紧监管政策。

其实从P2P开始,监管单位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有专家直言,中国的P2P其实就是高利贷,这些民间借贷公司很多资质根本不齐全,完全是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向大量年轻人发放贷款,尤其是在校大学生,不少人深受其害。不过还好,经过这几年的清退,P2P借贷行业已经完成了清理,金融行业的一大风险也得以清除了。

但如今仍然还有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业务不规范的行为,监管单位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金融行业风险可控。

参考资料: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给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扎上“紧箍咒”,这一从严监管的姿态和表述,令人印象深刻,更令从业者深思。

剑有所指。部分互联网平台在狂飙突进发展中,利用技术和平台优势,披着科技创新的外衣,规避金融监管,过度发展放贷业务;有的则利用雄厚的资金实力,在金融市场盲目购买金融牌照、实行跨界扩张,干起了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活。事实上,此前一些互联网平台最热衷搞的消费贷业务,杠杆率高,申请门槛低,甚至诱导借贷,潜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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