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日期如果是10月怎么写

支票日期如果是10月怎么写,第1张

支票出票日期十月大写应写作零壹拾月。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支票日期十月大写:壹拾月或零壹拾月,如果是壹到玖这样的单数的话要在月份前加零零壹月、零贰月。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拓展资料:

申办程序:

1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用途

②合同编号

③约定的违约金

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现金支票日期十月大写应写作零壹拾月。

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 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扩展资料:

支票的使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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