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契约的生死契就是长命契吗?

香港房屋契约的生死契就是长命契吗?,第1张

很多时"生死契"即"长命契",但一谈到"生死",多少有些"避忌",所以多叫"长命契"。

长命契(Joint Owner / Joint Tenancy)即联权共有,联权业主在法律上,联权共有人的权益互相重叠,故每位联权共有人都可声称自己拥有整项物业。长命契的特点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权优先继承另一方的权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当其中一个联权共有人去世,其物业内的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受,直至剩下最後一人为止,故此联权共有产权俗语被人称为长命契。长命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故此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有的产权拆除。

简单说即每位业主的业权是相联的,不能独自出售。而当其中一方去世时,其业权会转给在生的联权业主。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解除。

1、生死契就是签定契约的双方其中单方因该事而导致对方死亡或受到伤害,那么伤害方不必负法律责任。

2、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的。

说到清朝,我们就会想到晚清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条约,比如说《辛丑条约》、《马关条约》等,这些条约使晚清不仅失去了土地金银,还丧失了尊严。因此,也就兴起了洋务运动,也就出现了一系列改革,从而出现送幼童赴美留学。可是,为什么要与其父母签订生死契?

其实原因有三:

首先,也就是最主要原因,当时的局势造成的。晚清时期,列强在清朝的本土之上都可以横行霸道,就算残害百姓,清朝政府为了可以苟延残喘,也从不会为百姓出头。所以,如果在异国他乡这些幼童被欺负,被迫害,那么清政府很可能会保不住她们。而这些神童有很多是达官贵人或者是富甲一方的富人的孩子,这些人在清政府也是有实权的人,清政府也不敢得罪她们。所以,清政府才和他们的父母签订生死契,生死不论 ,绝不负责。

其次,在十九世纪时期,飞机还没有能够载人,只有轮船才能横穿大洋彼岸到达美国大概需要半年的时间。而且是在没有任何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安然到达美国。而在那个时候,但凡是遇到海啸或者火山爆发,也就相当于无限接近死亡了。就好像《泰坦尼克号》这部电影里演的那样,号称永不沉沦的泰坦尼克号遇上冰山最后也是化为灰烬,而几百号人也就几十人得以生还。因此,随机的情况下遇到自然灾害生还概率几乎为零,更何况是两次呢。所以,清政府才会想让这些父母有心理准备。

最后,其实也就是主导洋务运动的官员他们想过要将他们培养成未来的国家人才,就是需要那些可以偷学到列强的先进技术,而这也就会冒着很大的危险,因而生死契是必不可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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