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含义?

什么是司法独立的含义?,第1张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中外学者的基本观点来看,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含义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同样,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中国是司法独立。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司法权本来就是独立的。只不过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目前还独立得不够彻底而已。但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毕竟还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就是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律分析

人民、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行使职权。由于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的审判活动各自,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不能直接指示下级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人民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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