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5.1.4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cm
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cm
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cm
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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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细则是: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_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_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_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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