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领养孩子:
1、领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达成领养协议;
2、达成协议后,应当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拿到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将孩子的户口登记于领养人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领养孩子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审查。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3、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通常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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