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是什么意思

丁权是什么意思,第1张

丁权:指新界原有乡村的男性村民年满18岁后,都有权向政府申请在其村内不交土地使用款,修建一套小型房屋。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了“小型屋宇政策”。

立法免费给所有新界原居民成年男性一块定额土地,用以建屋自住,但并非所有新界原居民成年男性都即时有钱建屋,所以殖民地政府准许他们保留一生一次的建屋权。

扩展资料

香港特色的殖民地土地制度:民间想使用“官地”,得向官府租借。官府一次性收取租期内所有地租的折现值,民间获得75年或999年或99年的使用权。

同时官府掌控了全港的规划权,通过“法定图则”,对土地进行用途管制,并控制开发节奏,以实现地租收入最大化。香港市民承受极高房价、居住极其逼仄,根源即在于此。

“丁屋”政策也遭到一些非原居民市民及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反对,他们质疑“丁屋”政策下原居民特权的合法性以及对妇女的歧视。

香港回归后至今,虽然围绕“丁屋”政策的存废一直争论不休,包括香港的建筑用地日益减少,是否允许新建“丁屋”超过3层,以及是否允许“丁屋”自由买卖。

“丁屋”的存续不仅有着“保留传统”的意义,而且还有一层特殊的政治意涵,即它可显示回归后的香港政府对《基本法》的尊重,有利于维持香港政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增强港人对“五十年不变”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过去防偷渡 如今搞开发 香港要开放两千公顷禁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丁屋

丁权即是丁屋,在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1972年,港英政府推出丁屋政策,正式名称为小型屋宇(Small House)政策,规定:18周岁及以上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男丁”),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在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的丁屋,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英尺(约65平方米),总高度不超过27英尺(约8.23米),无需向政府补充地价。

扩展资料:

丁权值钱,恰恰在于香港土地官有,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之外的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购置的屋宇,本质上都要向香港唯一的地主即官府交付地价。

可见,港英政府在新界原居民与其他香港市民之间制造了一个土地使用资格上的势差,这个势差是丁屋的价值来源。在这个意义上,丁权是港英政府对新界乡民的一种让利。丁权的市价足以说明一切。

之所以做出让利,是因为当时的港英政府要在新界开发新市镇,在收储土地上需要新界乡民的支持。但是,有人攻击丁权为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的特权,那是不对的,丁权是权利,之所以看起来像特权,乃是因为其他香港市民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利。

由于大部分“男丁”没有丁屋地,难以建丁屋自住;拥有丁屋地的原居民转让给开发商或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丁屋,成了一门生意。后者向前者购买丁权,再向政府补地价就可以买卖了,利润能达到100%以上,这与内地城中村造就亿万富翁是一个道理。

参考资料:凤凰网-丁屋:香港特色的宅基地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丁屋

“丁”是成年男子、壮丁,“权”是权利、权益;所以,“丁权”政策就是香港原居民的男孩成年后,有权向政府申请法定的土地自己建房子。

1967年六七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

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共3层高(27呎/8.23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修建丁屋的权利就是丁权。

扩展资料:

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规定年满18岁,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认可乡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

每人一生可申请一次于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3层(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层面积不超过700平方呎的丁屋,无需向政府缴付地价。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长的黎敦义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时,已强调丁屋只是一项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兴建丁屋,让原居民获得环境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临时的恩恤政策,并无承认原居民拥有特权。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兴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于新界或离岛的村落或农地。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俗称“丁权”)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万。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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