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民政局的主要职能:
1、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乡直各单位经常性捐赠款物,搞好救灾款物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2、负责我乡社会救济工作,制定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负责全乡优抚、双拥和烈士慰问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政策和标准;
4、负责全乡退伍军人、参战士兵、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优待金的发放,及时掌握家庭生活情况,为生活困难的办理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救助;
5、制定民政办、福利院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为空巢老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服务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老龄工作的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为六十、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办理老年证;
7、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8、具体业务接受县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
【法律依据】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第三条 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监督检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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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
民政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拥政爱民、区划地名、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工作具有中国特色,它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民政的主要业务:
1978年国家恢复统管民政工作的机构,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要业务是: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基层选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及国家政府机构人事管理等。
1983年、1988年、1993年机构改革对民政部主管的业务都有所调整,有的业务分离出去,有的业务新增进来。
根据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民政部主管的业务主要是: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农村养老保险、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及涉外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当然不是仅仅指民政局。在政府部门的分工中,民政事务通常包括: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
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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